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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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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用工机制,确保经济效益,防止队伍膨胀,机构臃肿,根据经营工作性质,特实行劳务派遣制用工管理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制用工的管理遵循“合理合法、规范管理、优聘劣汰”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经营公司。第四条集团本部和所属经营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劳务派遣制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合同书》、《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协议》,并组织签订。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集团公司和所属经营公司工作期间,考勤、奖惩等日常事务按集团公司聘用员工的要求统一管理。
2、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根据普通用工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确定相应薪酬标准,工资、福利、奖金、保险等由集团公司或所属经营公司发放、缴纳。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由集团本部和经营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选聘骨干或淘汰的依据。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有权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在试工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不服从管理或工作分配的;3、工作失职或过错,对公司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34、因自己身体原因调整一次岗位还
3、不能满足岗位工作要求的;5、多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6、违反《劳务派遣人员合同》中终止劳务服务规定的;7、劳务派遣用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8、《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届满不予续期的;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的,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报人力资源部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转聘第十一条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从优秀劳务派遣人员中选聘骨干进行正式转聘。第十二条选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岗位
4、要求:(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二)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以及创新精神;(三)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勤恳、务实、严谨、求真的工作作风;(四)能够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绩效表现良好;(五)无不良从业记录,且无任何警告及以上处分。(六)进入集团及所属公司工作满1年以上;(七)年度考核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八)参聘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九)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十)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可适当放宽要求。1、连续2年以上被评为先进工作者;32、获得过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5、优秀共产党员”、“十佳杰出青年”、“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者;3、已获与本人职位相关的高级职称或高级以上资格证书者;4、在集团公司业务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者。第十三条选聘程序及规则一、个人申报与资格审查凡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派遣员工,可通过填写《集团公司优秀派遣员工转聘表》申报。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人员,应在每季度末汇总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复审后报分管人事领导和总经理审批。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阶段共分为笔试、业务技能测评、综合素质测评等。三、办理招聘手续申报、推荐、考核无异议
6、的同志,集团本部或子公司将与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并订立劳动合同,属集团统一管理的编制内员工,享受集团内相互调动和提拔使用等待遇。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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