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优先”理念下的程序变革思索探讨与研究

“调解优先”理念下的程序变革思索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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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调解优先”理念下的程序变革思索  当前提出“调解优先”作为司法处理纠纷理念,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已经经历了没有民事诉讼法时的“调解为主”、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着重调解”、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自愿调解”三个阶段。而每一处理纠纷原则的确立,都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变革。“调解优先”的提出,同样意味着民事诉讼程序至少在司法实务中的呼应和变革。  现行诉讼法难以体现“调解优先”  现行诉讼法建立在调判结合基础之上,在实际操作中本身就存在诸多矛盾或障

2、碍,没有“调解优先”的法理空间。调解与审判作为处理纠纷的两种手段,调解重在解决,通过促使双方协商,重新处置实体法律关系,其间互谅互让可能牺牲部分法律权利,但可以共同找出解决问题的答案,自行化解纠纷,体现了社会效果。审判是评判,是由法官主导对社会纠纷是否符合法律作出评价,并强制提供解决答案,矛盾并不因此就得以化解,由于是以法律作为衡量权利义务的尺子,主要体现的是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很难同时兼顾,我国法官身兼调解者与审判者双重角色,经常面临艰难选择:1.照规定,法官不得单独接触当事人,不

3、得未经开庭审理对案件先入为主发表意见;而调解有一种很重要的方法即“背靠背法”,需要法官先行提出意见,容忍当事人不讲开庭秩序及证据规则,这都违背了裁判法则。2.法官为追求调解,会根据具体案情使用各种调解说理法,甚至一定程度偏离法律。一旦调解不成,可能出现判决阐述的理由与调解时所述理由不一致,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3.审判程序是一种对抗性很强的程序,双方都有强烈的攻防心理。而调解需要双方解除心防,检视自己,承认过错,才能互谅互让。这就使得为达成调解目标而承认案件事实

4、甚至违心作出承诺。而一旦调解不成,由于裁判者就是之前的调解者,当事人在裁判时可能要付出“诚实的代价”。可见,实现调解常常要破坏审判规则。  我国诉讼法虽然规定调判结合,但诉讼法实质就是审判程序的法律,是为实现裁判而建构,调解充其量是审判的附属,并没有调解的时间和步骤。诉讼法要求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而这也意味着审理已具备裁判条件。对于法官,既然已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即诉讼大部分工作已完成,何必再费时调解;对于当事人,既然已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判决仅是加以书面化固定而已。  可见,我国

5、诉讼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纠纷必先经诉讼外调解,大量案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将审判推向处理纠纷的最前线,调解借助审理得以存在,可有可无,根本谈不上优先。  因此,现行诉讼法无法实现“调解优先”,要确立“调解优先”原则,只能对诉讼程序作出变革。  “调解优先”下程序的基本性变革  调解前置或调解在先,是“调解优先”的基础且是首要条件。因此,其第一要解决的是调解前置问题。  多年来,司法实践一直探索和实践“立案调解”或“庭前调解”。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

6、极作用的若干意见》,首先在受案范围上,“案情复杂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和“二审的”案件不调解。其次是调解时间仓促,根据该意见,立案调解不超过10日或20日。再次是调判结合架构,根据该意见,既然立案阶段仅能调解非案情复杂案件,司法实务只能筛选简单案件调解,一旦调解不成,即予裁判,调解与审判仍然合一。  因此,“调解优先”应当将调解与审判作出分割,使调判分离,设立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调解程序独立并前置,使案件一进入法院即先行调解。  首先,调解程序在先而审判程序在后。除了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

7、序、破产还债程序以及确认婚姻、身份关系等不能用调解处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纠纷案件,无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都应先经调解程序调解;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甚至再审程序,都应设置调解程序并置于审判程序之前。  其次,延长调解时间而缩短审判时间。应当改变审判程序时间长、调解程序时间短甚至没有调解的观念,调解期间尽可能地长;相反,审判期间尽可能地短,并严格控制延长审限。通过时间调节手段,尽可能使调解有充足时间,以时间促调解。  再次,区分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调解与审判的法官应当分离,并明确各自职责。调解法官以释明为主

8、,可与当事人单独接触,对话沟通,发表先入为主的意见,分析进入审判可能产生的结果。同时,应责负庭前准备的程序性工作,这样即便未能促成调解,也使当事人对案情、证据的强弱态势以及诉讼结果的预测有更清醒认识。审判法官以指挥为主,应与当事人保持距离,只能与双方当事人同时出现,根据已完成的庭前准备,一步到位开庭审理。但审判不排斥调解,只不过不是调判结合的调解,而是由当事人自行或由法官根据庭审情况相应地提示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优先”下程序的辅助性变革  “调解优先”还应突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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