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反倾销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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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韩FTA反倾销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在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逆的趋势。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下,FTA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快区域经济整合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被广大国家所接受并得到了极大地发展。  但是,区域成员间的贸易往来不可避免会产生诸多摩擦和纠纷,因此需要各国之间进行相互磋商,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遭受损失的国家往往会利用贸易保护措施来维护本国的利益。而反倾销措施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核心制度,在FTA中因此也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以中韩为例,根据WTO关于贸易救济的数据统计显示,仅在2014

2、年到2015年的短短一年内,韩国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共有8起(包括起诉和之后的调查程序),截至目前已经执行征收的反倾销税案件达到了10起。同期,中国针对韩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有1起,截至今日已经执行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多达17起。由此可见,随着中韩两国经贸往来,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频繁,而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也在随之不断增多。而在中韩FTA签订以后,两国之间涵盖的零关税产品将达到91%,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的产品将以更加低廉和优惠的价格进入到两国市场。因此,在研究中韩FTA时,对贸易救济制度,特别是对反倾销制度进

3、行探讨便具有了现实必要性。  本文首先就贸易救济和反倾销制度的关系进行阐述,并根据中国,韩国已经签订生效的FTA,讨论两国关于反倾销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在此基础上,对即将生效的中韩FTA协议应如何适用反倾销制度做出具体建议。  一、贸易救济与反倾销  国际上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指进口国对国际贸易过程中出现对本国国内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时实施的消除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措施。它是一种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贸易保护措施,因此被WTO成员国所广泛适用。  贸易救济在学理上,被分为狭义的贸易救济和广义的贸易救济。广义概念在此不做具体

4、说明。它的狭义概念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以及保障措施三个部分。其中,反倾销措施是对出口国企业对进口国市场进行的低价抢占行为而做出的应对举措。它主要由GATT1994第6条第1款和《反倾销协议》来进行规定。具体而言,根据GATT条款,要实施反倾销措施,被实施反倾销的企业行为必须构成3个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品造成损害,这其中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行为造成的。  二、反倾销制度在中韩两国的演变  中韩两国的

5、FTA均已有了十几年的发展历史。在这段期间,两国都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本国特有的制度架构。在此,我们主要通过比较两国已经签订了的FTA的反倾销制度的条款,来对即将出炉的中韩FTA中涉及反倾销措施的条款进行一个有益探索和建议。  (一)中国  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订了中国第一个FTA,在该协议中,双方只是重申适用WTO中的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条款,而关于其具体规定并未提及。  随后在《中国智利FTA》中,两国只对保障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依旧未体现在该协议内。  

6、在2008年《中国新西兰FTA》中,贸易救济制度已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两国首先提出不以武断或保护主义方式实施WTO《反倾销协议》所采取的行动,也即对反倾销行为进行了限定条件,这是对WTO中反倾销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其次,双方还规定了告知义务。一方在正式发起反倾销调查前要尽快通知另一缔约方。类似观点在之后签订的中新,中秘,中瑞FTA中得到支持。  但这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在中国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被完全排除适用。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安排》与上述FTA的区别,香港和澳门

7、作为中国的组成部分,它们与中国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作形式,因此,它们的协议应该也要区别于两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  综上,我们可以观之中国签订的FTA中关于反倾销措施的内容在随着时间变迁的同时得到了不断地补充与创新,反倾销制度也在逐步形成完善中。对于中国来说,作为世界上被他国反倾销使用最多的国家,一个成熟的贸易救济体系的构建对于其解决贸易纠纷,规避贸易风险,减少实施以贸易保护主义为核心的保障措施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而不武断或保护主义原则和反倾销实施前的通知义务等规定对于中韩协议涉及该方面条款的设定具有相当的

8、参考价值。  (二)韩国  韩智FTA仅是简单复制了WTO关于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定,双方约定保留WTO法中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反倾销协定和反补贴协定。  2006年,韩国与新加坡签订了FTA,该协定除了上述规定外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双方约定依据《WTO反倾销协定》征收反倾销税时,需要对出口国进行区别对待,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较低课税原则,也即在同等情况下,FTA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对本国产业造成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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