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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改进第12卷第4期2010年8月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ofHuanggangPolytechnicV01.12No.4Aug.2010论我国行政侵杖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改进孙翱翔(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江苏淮安223001)摘要:责任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前提,行政侵权责任主体制度是行政责任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行政侵权责任主体制度存在着较大缺陷,应在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行政责任主体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责任主体制度进行改良,其关键是:"-3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2、时,应由该公务人员个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国家仅承担补偿责任.关键词:行政侵权;侵权责任;责任主体;行政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47(2010)04—0082—03DOI:10.3969/i.issn.1672—1047.2010.04.24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法治政府首先必须是一个责任政府,即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行政责任问题却被我国行政法学界所忽视,从而导致这一领域理论研究相当薄弱,最终影响我国行政责任制度的科学建构.本文拟研究行政责任中的行政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3、以期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一,行政赔偿责任主体的含义要理解行政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必须搞清楚行政侵权行为.所谓行政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务过程中由于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侵权行为必然引起行政侵权责任,那么由谁来承担行政侵权责任,这就涉及行政侵权赔偿主体的问题.所谓行政侵权赔偿主体是指对行政侵权行为负担赔偿责任的个人或组织.[1]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制度主要关涉四方主体的利益,即国家利益,行政主体利益,行政公务人员利益以及行政侵权被害人利益.在这相关四方主体中,行政侵权被害人是享有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权的一方,显然
4、不可能成为行政赔偿责任主体,另外三方主体则均有可能成为行政赔偿责任主体.如果由行政公务人员个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则显然将行政侵权行为视同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早期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深受"普通法"的影响,即采取这一做法.如果由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则认为行政侵权行为就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责任能力的机关,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则认为行政侵权行为是国家的行为,而行政主体只是国家的代表,国家应该对行政侵权行为承担实质责任,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的代表,至多承担形式上的法律责任.以上三种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上都曾经出现过,一个国家采
5、取何种制度要受到该国历史文化传统,法制传统,时代价值观念和当时的主流学说等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二,部分西方国家行政赔偿责任主体制度及启示在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属于后发国家,因此,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法制建设非常重要.在此,笔者主要介绍英,美,法等三个国家的行政赔偿责任主体制度,并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收稿日期:2010—05—27作者简介:孙翱翔.男,教师.法学硕士.E—mail:aoxiang1270@yahoo.conl?82?第4期论我国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改进第12卷在英国,行政人员由于职务上的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权利时,必须按照一般的法
6、律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负有连带的赔偿责任.[J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确立了英国的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并未因此而免除."公共机构或官员可能因为恶意的,有意的或伤害性的错误行为负赔偿责任."该条第6款规定:"就任何官员之故意过失或重大错误,不得依本条规定提起诉讼……"所以,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法侵害相对人的权利而发生损害,应与国家负共同责任,公务员可单独或与国家共同成为被告.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根据受雇人(公务员)和雇用人(国家)的过失程度确定各自所应负担的赔偿金额.在美国,早期的行政人员侵权赔偿责任,来源于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后来,美国的行
7、政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经历了以下演变过程:(1)普通法传统的官员免职制度;(2)行政人员的绝对特免;(3)侵犯宪法权利的有限制的特免.并且规定决定特免的标准:行政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是否处于诚意.1958年的联邦责任赔偿责任改革和侵权赔偿法规定由国家代替政府职员负担侵权赔偿责任.并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改革:(1)加强对职员的纪律要求;(2)规定国家的求偿权利;(3)保留职员对严重的侵权行为的个人赔偿责任.[]法国行政侵权责任主体制度最具特色的做法就是区分两种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