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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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研究大陆法系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研究摘要:大陆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在刑法上都完成了“恶撒玛利亚人法”的制定,确立了人们应对他人承担一般救助义务的立法模式。但由于“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缺失,势必会使人们在施救时产生种种疑虑与担心,进而严重影响到救助义务规定的法律实效。尽管《法国民法典》也是如此,但法国人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著名判例,对欧洲大陆其他国家还是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下,人们应该对他人承担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各国的刑事立法成果中。因此,笔者所探讨的大陆法系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的规定,属于广义的,不仅包括民

2、事侵权立法,更多的是指刑事侵权立法。一、大陆法系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的确立与发展(一)大陆法系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的确立大陆法系源于古罗马法,是罗马法律制度的忠实追随者,因此,罗马法中关于“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消极态度,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或许是因为受到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所倡导的“毋害他人”的消极待人原则的影响,古罗马法是古代法中为数不多的不见一般救助义务制度的立法范例。古希腊和古罗马学者们的立场选择,使得曾经关于救助义务的立法盛世一时间在各国成文法中不见了踪影。欧洲大陆一直以来视基督教为精神食粮,欧洲人因此非常信奉基督教的教义教规,对上帝耶稣的教诲悉数听从

3、,他们都会从内心深处想对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实施救助。中世纪欧洲由于长期笼罩在宗教神学的统治之下,政治与宗教已然融为一体,政教不分的后果便是宗教入法。客观地说,在整个中世纪的欧洲,任何现代意义上法律秩序的形成都相当艰难。在早年的欧洲社会,基督教创造了慈善,国家不介入慈善事务。慈善事务的意义绝非是为了惩恶扬善,而是激起人们隐藏在心中深处的怜爱之情。正如孟子所言“人天生就有恻隐之心”,但事实是,并非每个人都能通过实际行动去救助那些落难者。基督教通过慈善死后能够升入天堂的教义教规,培育着人们内心的慈善动力。直至欧洲文艺复兴爆发,一场声势浩大的思想启蒙运动开始了,从法国开启,

4、一时间席卷了整个欧洲大陆。人文主义是启蒙运动中针对中世纪天主教神学统治而倡导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早期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思想来反对君主专制,为正在进行的资产阶级革命摇旗呐喊。经过文艺复兴运动的洗礼,基督教渐渐丧失了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国家取代了宗教再次成为社会的主导者。然而,在“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文思想中,自由是最重要的,而博爱则被排在了最后。透过启蒙思想家革命时期所提出的口号,我们可以窥见当时绝大多数欧洲法学家坚持反对救助义务法定化之端倪。因为,法律上对民众课以积极的救助义务,不太符合当时“自由优于博爱”的社会思潮要求。①因此,1810

5、年《法国刑法典》中并没有出现有关一般救助义务的法律条款也一点都不出乎人们的意料。欧洲大陆最先向人们强加法定救助义务的是1751年巴伐利亚地区。由于该地区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适用对象仅针对国家受到外来侵犯时,因此,该制定法中的救助义务实属公民在公法上的基本义务,并非市民社会成员要负担的私法义务。那么,在欧洲的近代刑事立法中,究竟是谁率先迈出了救助义务法定化的第一步呢?学界较为一致地认为其首先出现在19世纪40年代的俄国,标志为《俄国刑法典》第988条关于“见死不救罪”的创设。由于该罪名只适用于基督教徒,故有关救助义务的问题需要交由教会法庭裁决。透过第988条的字面含义

6、,我们能真切地感受到教会用刑事制裁的方式执行《圣经》教义教规的坚定决心。隐藏在政府背后的教会,正用自己的力量去推动着官方立法,进而去保护那些需要救助的人们。也许有人会发出质疑,宗教入法的状况为什么会出现在俄国而非法国?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是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的观念对俄国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博爱压制了自由,绝非是因为俄国立法思想比其他欧洲国家先进。(二)大陆法系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的发展进入近代之后,福利主义体制席卷整个欧洲大陆,国家开始取代教会成为慈善的干预者,真正意义的法律秩序开始慢慢形成。尽管思想启蒙运动在欧洲人的心中已点燃起自由的火种,但其个人主义底蕴远远不及普

7、通法国家那么强烈。长期以来为欧洲人私人自由撑起一片蓝天的力量就来自于教会。如今,教会已在与国家的较量中从至高无上的位置败下阵来,福利国家开始介入慈善生活,由此在法律上为欧洲个体提供自由空间的支持力量彻底消失。人们普遍认为,慈善已完成从教会管辖到国家管辖的转变,它不再仅仅是一种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权利,不再是私人事务而属公共领域的范畴。据此,落难者当然有权利要求潜在的救助者施救,否则国家将会惩罚他们,受到伤害时也可理直气壮地对不施救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继1845年《俄国刑法典》首次规定见死不救罪之后,救助义务问题开始渐渐地出现在欧洲大陆各国的刑事立法之中。他们较一致

8、地认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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