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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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2月21日15时40分93 主题分类:农业农村商贸服务 “粮食储备”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粮食储备管理,保障政府储备粮功能的实现,发挥商业储备粮在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或者应对紧急情况时的补充作用,根据《粮食流

2、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粮的储备计划、费用补贴、委托承储、贷款发放、储备粮动用和商业储备粮的库存、使用、管理以及相应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宝安和龙岗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办法所称商业储备粮,是指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从事粮食收购、加

3、工、销售的经营者储存的库存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政府储备粮实行市政府总体计划、市区共同储备制度,储备比例为市政府60%,两区政府各20%,但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储备比例。  政府储备粮以3年为计划周期,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包括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布局方案等的总体计划,征求两区政府、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市贸工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深圳分行)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储备粮实行委托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定额包干的储备制度

4、。  第五条建立商业储备粮对政府粮食储备不足部分的补充机制。  商业储备企业自行负担库存商业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等费用,商业储备粮归企业所有。  政府应急调用商业储备粮的,应当对商业储备企业因商业储备粮调用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足额补偿。  第六条市政府可以与粮食产地政府或者粮食经营企业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并通过委托承储合同指定政府储备粮的产地。  市、区政府可以建设集中的粮食经营市场并配套建设粮食仓库,为区域性的粮食集散提供便利。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风险资金制度。粮食风险资金主要用于:  

5、(一)政府储备粮的正常储备、调节粮食供求平衡、应急动用的费用支出;  (二)调用商业储备粮的费用补偿;  (三)对政府储备粮和商业储备粮相关执行主体的奖励。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审计机关、两区政府、农发行深圳分行等相关单位制订粮食风险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履行以下粮食储备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制定粮食储备有关的政策,拟订政府储备粮总体计划,提出全市粮食储备费用需求计划;  (二)及时下达全市粮食储备计划,协调计划落实的相关事宜;  (

6、三)监督检查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全市粮食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对计划执行主体进行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储备粮的质量安全与储存安全;  (五)负责提出全市政府储备粮应急动用的方案及协调落实;  (六)委托第三方对粮食储备进行监管;  (七)市政府规定的有关粮食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两区政府履行以下粮食储备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组织本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落实下达本区的粮食储备计划;  (二)组织本区财政部门落实本区粮食风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本区储备粮的收购、

7、储存、轮换、销售等粮食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对本区计划执行主体进行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本区储备粮的质量安全与储存安全;  (五)组织本区有关部门落实市政府关于储备粮应急动用的安排;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粮食储备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监督管理粮食风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每3年向本级政府报告。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储备粮承储费用、储备粮应急动用费用等粮食风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农发行

8、深圳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区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储备粮监管活动提供协助。第二章政府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储备粮应当在市、区政府出资建设的粮食专用仓库储存,并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进行管理。  市、区政府出资建设的粮食专用仓库容量无法满足政府储备需要的,也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在其自有的粮食仓库储存、管理政府储备粮。  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企业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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