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保障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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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昌县保障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保障住房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和四川省委、省政府有关保障住房制度建设的相关规定,以及凉山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德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困难的我县户籍的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即保障住房管理部门向符合保障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保障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保障住房应面向符合条件的急需住房的困难家

2、庭。第三条保障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我县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合理分期分批确定。保障住房家庭人均保障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第四条16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住房家庭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德州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城保障住房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县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保障住房相关工作。第五条实物配租的保障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腾空并符合政府规定的保障住房标准的原公有住房;(二)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保障的住房;

3、(三)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保障的住房;(四)社会捐赠的符合保障住房标准的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保障住房标准的住房。第六条政府新建的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七条保障住房严格实行准入审批制,凡申请实物配租的城镇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经济困难,无商铺、无轿车等。(二)无房,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7平方米(含)准入面积标准的。(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第八条16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4、退休人员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下岗人员,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农村无住房,长期在县城租房居住三年以上的经济困难家庭。第九条长期在县城务工,且缴纳了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县城无住房的经济困难家庭。第十条在县城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工作,且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县城无住房,工龄三年内的工作人员。第三章保障住房申请办理程序第十一条符合保障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现住房证件或无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

5、德昌县保障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相关资料和初审意见。第十二条16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初审合格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会同申请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完成复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德州镇人民政府申报申请租赁住房和实物配租家庭的相关资料和初审意见,由德州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进行排队轮候,并根据

6、轮候顺序对申请人配租保障住房,公布结果。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审核已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取消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接到《实物配租核准通知书》后,须持通知书等证明与德州镇人民政府签订保障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第四章保障住房管理第十三条租住保障住房的承租人应缴纳保障住房租金。租金金额按年度计算,每年第一月份一次性缴清当年租金。德州镇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城镇保障住房的租金标准作出适当调整。保障住房租金收取标准:(一)五

7、保户免缴纳租金(以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为准);(二)已取得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每年300元;(三)符合第七条的家庭每年1200元;(四)其他家庭每年2400元。16第十四条保障住房房内设施维护维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保障住房房内设施是指下水道、水、电、闭路电视、通讯、门、窗、墙面、顶棚等设施。保障住房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用由承租人共同承担、费用自理、包括化粪池、雨水管、污水管、路灯、楼梯等公共部分维护维修费用,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第十五条保障住房承租人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

8、,自行交纳各自的水、电、通讯、闭路电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清运等费用。第十六条保障住房承租人须与德州镇人民政府签订《保障住房租赁合同》,租住期限一律为一年,租用期间产权归保障住房产权人所有。租住期满后,符合租住条件的再重新签订《保障住房租赁合同》。不符合租住条件的,由德州镇民政府收回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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