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研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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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研讨(上)郑艳馨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胜利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德峰中南大学法学院,王红霞安徽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近些年来以漆多俊等教授为代表的老一辈经济法学家十分重视经济法再分配功能问题的研究,指出它对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这引起了经济法学界部分学者的注意。2007年一些青年学者和经济法学博士(生)在长沙、杭州等地举行多次研讨会,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刊特别约请了几位与会学者以笔

2、谈的形式,分别从不同角度来展示以上会议研讨取得的部分成果。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郑艳馨  一、“国家调节说”的延伸——“经济法是再分配法”论断的提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在于国家调节。国家调节是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的引发点和集中体现。国家调节主要是指为了弥补和纠正市场缺陷,由国家运用“国家之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对社会经济进行的某种干预、参与和引导调控,其目的是实现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1]  事

3、物的本质决定事物所具有的功能。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本质决定了经济具有再分配功能,经济法再分配功能是国家调节本质在功能上的反映。漆多俊先生于2003年发表的《接近司法——经济法的诉讼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国家调节与再分配的关系:“国家调节是国家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和再分配”。[2]“经济法是再分配法”论断正是“国家调节说”固有之意的推演,是“国家调节说”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经济法应充分运用其权利调整和再分配功能,通过国家调节,实现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3]  对法律分配功能的阐释是经济法再分配

4、功能研究的前提。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书。不同的法律部门基于其价值取向的差异,导致其功能上的差异,即不同的法律部门对社会利益的分配各不相同。宪法是一国利益资源和权利的总分配书、总合同,各部门法则是各个方面和领域的利益和权利的分配书,是宪法总合同下的分合同。经济法也具有利益分配功能,主要是界定和确认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权力机关同民众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对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中的分配内容和分配方式的探究发展和完善了这一论断,并

5、最终确立了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经济法作为再分配法,是由于市场存在失灵现象,在民商法对利益的分配无力实现社会公平的情形下,需要经济法通过国家调节对于既存法律秩序(特别是民商法秩序)作出必要调整,对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进行再分配。[5]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注重全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率和社会整体公平、实质公平。[6]  二、“经济法是再分配法”论断的内涵  “经济法是再分配法”指明的是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密不可分,本质决定功能,功能是本质在不同角度的投

6、射。功能不是事物的现象,而是内含于事物的本质之中。  不同法律部门的利益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和分配层次等均存在不同之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初次分配首先是由民商法完成的。经济法是基于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在社会利益初次分配中存在的局限性,即尚不能很好保障社会公平、实质公平的前提下,才作出某些必要的调整与再分配,但它应当充分尊重民商法的初次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当然也要注意到,经济法虽然是一种再分配法,但再分配法不全是经济法。再分配法的种类很多,如社会保障法就是一种再分配法,但经济法的再分配与其他再分配法

7、相比,在分配目标、对象、原则、领域和方式等方面存在特殊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经济法再分配是对既存法律秩序特别是民商法秩序的适度调整。民商法从个人本位角度对私权利进行保护,对不同个体的利益以“市场之手”进行初次调节,实现形式上的分配公平。由于市场失陷的存在,仅依靠民商法的分配不可能实现实质上的分配公平与正义,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对个体公平过度追求有时会妨害社会公平,对形式公平的追求有时会导致实质不公平,宣扬机会公平其实并未解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问题

8、。为弥补和纠正民商法在分配利益时可能造成损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现象,有必要就民商法等法律调节的既存法律秩序进行适度调整,以实现利益分配的实质公平与正义,此即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也需明确经济法是在充分尊重民商法等法律所作的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既存法律秩序、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作出的适度调整和再分配,是“微调”,而不是一律否定和推倒重来。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始终要明确民商法的基础调节地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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