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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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文件丽质办发〔2017〕42号关于印发《丽水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样品的管理工作,严格财政资金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丽水市质监局制定了《丽水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6-(此件公开发布)丽水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2、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市场购买及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样品获取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生产单位成品仓库获得监督抽查检验样品(简称抽样),二是使用财政资金在销售单位(包括实体销售单位与电子商务平台)以购买方式获得监督抽查检验样品(简称买样)。第三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抽样和买样工作的综合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部门下达任务抽样和买样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样品的获取第

3、四条抽样样品的获取,应当由抽样人员在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第五条买样样品的获取,承检机构或买样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行买样,不得透露机构或单位信息;实体销售单位买样时,买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买样人员应当向销售单位索取销售发票或其他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票据应当经销售单位签章。买样票据需留存承检机构备查。-6-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买样的,应当以影像或电脑截屏等方式记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购物记录等相关信息。第三章样品的处置第六条承检机构应加强抽样和买样样品的管理,明确抽样和买样样品的内部交接

4、、保管、处置等程序和要求。第七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过程损耗样品情况进行登记汇总,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存档备查。承检机构应当按照产品特性及时组织对符合要求的抽样和买样样品进行集中处置,除检验已损耗的样品,其他样品根据性状、用途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监督销毁、拍卖、慈善捐赠等方式处置。第八条对于买样的样品,在处置之前,承检机构应当填写《丽水市质量监督买样样品处置审批表》,报任务下达监督稽查部门审批。承检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样品处置台帐,按年度填写《丽水市质量监督买样样品处置情况汇总表》,向任务下达部门上报样品处置情况。第九条对

5、于抽样的样品,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补抽企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样品(包括备样)应当保留至被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方可处置。第十条符合拍卖和捐赠条件的检验样品,应当明示检验样品的质量状况,并标明“处置样品”字样。-6-第四章执行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承检机构内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抽样、买样、样品处置等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监督稽查部门每年应对承检机构抽样和买样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七年十月起实施。第十四

6、条本办法由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附件:1.丽水市质量监督买样样品处置审批表2.丽水市质量监督买样样品处置情况汇总表-6-抄送:市财政局。-6-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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