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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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民政厅文件鲁民[2007]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联合检查工作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七年一月五日山东省

2、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规范联检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成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联检工作是指毗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级边界线联检工作按照民政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第28号令)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边界线联检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联检工作的内容包括:1、法

3、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2、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与界桩的维护情况;3、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检查与修测;4、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5、其他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等。第四条 联检工作应坚持维护边界地区群众利益,保持边界稳定,构建平安边界,促进边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处

4、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办法。第六条 设区的市与市之间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每5年进行一次,县(市、区)之间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每3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或地形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边界线特定地段随时安排检查。第七条 边界线的联检工作由省民政厅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八条 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市级边界线的联检经费由双方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5、,县级边界线联检经费由双方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   联检准备 第九条 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组,联检工作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由双方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业务主管工作人员及技术员组成。根据边界线联检的具体情况,可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第十条 联检工作组根据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实施方案应明确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处理原则和工作要求等。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联检工作组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实施联检工作。 第三章  联合检

6、查 第十二条 联检中应向边界地区基层人民政府及干部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宣传边界线的法律地位及实地走向,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边界线的职责。同时,要全面了解法定边界线的管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十三条 界桩及其方位物由毗邻双方联合组织检查,并按分工予以维护。三方交会点的联检随先期开展的界线联检工作同步进行。(一)完好无损或轻度损坏可修复的界桩,应修复界桩损坏部位,用红漆对界桩上的文字进行刷新,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并拍摄彩色照片存档;同时,按分工明确界桩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二)位于边

7、界线上的原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查明原因,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责任人负责重新制作,费用自担;属人为因素造成但查不到责任人,或属自然因素造成的,由分工负责管理的一方重新制作,费用双方共担,并与毗邻方共同按照原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不在边界线上的单立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三)因生产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需要移动界桩的,可在原界桩附近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原单立界桩不在边界线上的,移动后应埋设到实地边界线上。新增设界桩的

8、编号按《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具体规定》(鲁勘办发[1998]1号,下同)执行,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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