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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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与市场各方协商,我们制定了《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现予发布,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财政金融司2014年4月24日附件一: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

2、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

3、主承销商、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第四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第五条 簿记建档发行原则上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第二章 簿记管理人有关要求第七条 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

4、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应由牵头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其他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必须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簿记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提出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价格)区间;(三)按照本指引要求、发行文件及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企业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四)选定簿记建档场所,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现场秩序;(五)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

5、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七)发改委要求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簿记管理人应设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的唯一归口部门,完善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决策、风险、问责等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监控和管理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第九条 簿记管理人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十条 簿记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由独立于发行部门以外的内控部门对簿记建档全过程进行监督。每六个月,内控部门应向其机构法人代表提交簿记建档发行的合规性报告。第十一条 簿记管理人应针对簿记建档发行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企业债

6、券发行定价和调整配售结果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并对决策结果进行记录和说明。参与决策的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名,所有决策参与人应在文件上签字确认。第三章 承销团其他成员有关要求第十二条 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尽职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将其他投资人的需求真实、准确地反馈给主承销商。第十三条 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第十四条 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四章 直接投资人有关要求第十五条 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

7、,须具备一定资格,可直接参与企业债券申购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参与所有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直接投资人不能进行分销。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自身的投资需求。第十七条 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和AA级(含)以下两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资人,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人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第五章 其他投资人有关要求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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