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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公示现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6年12月13日至12月17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卫发兴0371—63221258宋言生0371—63312253通信地址:郑州市经旗路128号邮政编码:450008E-mail:hnhh999@163.com附件: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12月13日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
2、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征求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对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折算倍数标准为:盛果(丰产)期前
3、按2—5倍计算,盛果(丰产)期按6—9倍计算,盛果(丰产)期后按2—4倍计算。主要经济林树种盛果(丰产)期树龄见附件。二.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占地单位和林农(或经济林经营者)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评估鉴定。三.用于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经济林补偿,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四.本标准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它被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2日印发的《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
4、的通知》(豫经林〔2013〕48号)同时废止。六.其它经济林树种补偿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附件:河南省主要经济林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河南省主要经济林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单位(树龄):年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树龄备注枣5—80嫁接板栗6—30嫁接柿6—60嫁接苹果5—25嫁接桃4—18嫁接李4—25嫁接杏4—25嫁接葡萄4—25嫁接梨5—30嫁接樱桃6—25嫁接石榴5—30嫁接山楂5—50嫁接核桃6—50嫁接油茶6—60嫁接油用牡丹4—30实生银杏8—80嫁接杜仲6—80嫁接辛夷8—80嫁接山茱萸8—80实生花椒4—30
5、实生注:上表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盛果(丰产)期期限。具体操作中,受立地条件、管理水平、品种特性等因素影响,盛果(丰产)期起始年限可按提前或延后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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