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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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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范依据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制订。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依据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的下列担保事项:(一)集团公司本部为他人(含子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二)子公司为他人(不含集团母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他人是指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担保第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原则上不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属本规范管理范围内的,按本
2、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范管理范围的,由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五条确需为他人提供的重大担保,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债务人以申请书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间;(4)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5)债务人、债权人的情况介绍;(6)债务人近三年的、经审计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提出担保申请当年几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企业管理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
3、它材料。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是本公司担保申请受理的责任部室。(二)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具体完成对申请书中除财务报表以外的材料、事件、债务人的信誉状况调查核实;财务部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审查结果及对债务人财务状况评价通知企业管理部。(三)企业管理部在此基础上,对担保事项作出综合评价,经主管副总经理上报总经理。综合评价报告须附企业管理部及财务部的审查核实材料及申请书所含全部材料。(一)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通知企业管理部。(二)企业管理部按
4、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分别与债权人、债务人商议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拟定合同书,经主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三)总经理审阅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四)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五)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第一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别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保证合同:(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期间;(4)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二)抵押合同:(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5、(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三)质押合同:(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二条对于重大担保,集团公司原则上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不提供反担保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批准程序参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三章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第三条子公司为他人
6、提供重大担保的,在子公司法定机构决策前,集团公司派出董事须负责将该担保的有关事项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担保合同草案和子公司的议决时间尽早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书面报告的内容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款申请书的内容。第四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收到书面报告后,参照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报告和担保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经总经理审阅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第一条企业管理部在审查时间安排上,要注意留出合理的时间给总经理审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原则是,集团公司董事会最终意见要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议决前出来。第二
7、条董事会收到总经理上报的初步意见后,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召集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最终书面意见反馈给集团公司总经理。第三条总经理收到董事会最终意见后,交由主管副总经理安排企业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派出董事。第四条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必须按董事会的最终意见,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上进行表决,并负责将子公司的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到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第五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做好备案登记,并负责通知或上报有关机构或人员。第四章 责任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第七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第八条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第九条集团公司董事会第五章
8、 附则第十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第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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