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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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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语教学融合法制教育思考成语教学融合法制教育思考 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文素质,包括健全的法律意识,是语文学科的任务之一。可是,长期以来,这种应尽的教育责任却被大多数语文教师所忽略。少数语文教师认识到语文教学中应当渗透法制教育,却又苦于没有方法。在多年的教育实践中,笔者发现在成语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简单易行且效果明显,不失为一种可以推广的方法。以下举出几例,供大家参考。 1.教学成语“杀人偿命” “杀人偿命”见于元马致远《任风子》第二折:“可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这般说才是。”意即指杀人者须抵命。可作宾语、定语,用于处事。 在讲解完
2、成语的来源、意思及用法后可以接着指出,尽管“杀人偿命”在老百姓心中已是不容置疑的道理,但是现实社会中杀人确实有不偿命的。 在刑法上,杀人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过失杀人、有法定从轻情节等都可成为杀人不偿命的依据。而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杀人者主观恶性小,受害人有过错,以及少杀,慎杀,强调人道主义的观念在审判中得到认同和由于证据不足而引用的疑罪从无原则,都可成为杀人不偿命的理由。 2.教学成语“欠债还钱” “欠债还钱”也见于同一出处,常与“杀人偿命”连用。意思是指欠债者要还钱。例如金庸《鹿鼎记》第四十七回:“
3、咱们也不用欺侮他。只不过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那是天公地道的事。” 人们似乎也认可这种观点,而事实上,欠债也有可以不还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期限是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双方都是单位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这就要求人们,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要盲目等待债务人还钱,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债务
4、人不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的,不要被其花言巧语所骗,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限,除非债务人自愿偿还,否则,法律也爱莫能助。 3.教学成语“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见于清石玉昆《小五义》第38回“: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其中“责”的意思是责罚“,众”的意思是多数人,整个成语的意思是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很多人都那样干,也就不好惩罚了。 在讲解完成语的出处、意思及用法后,可以接着指出“法不责众”是人们思想观念中较为根深蒂固的一种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如果违法的人多了,法律的
5、尺度就能放宽,甚至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而实际上,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而严加惩处,也决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更不可能不予处罚。而且“,众”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局部来看,他们似乎人多势众,但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的。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 4.教学成语“擅离职守” “擅离职守”见于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四十四回:“见面之后,不由分说,拿随大爷一把辫子,说他擅离职守,捏称回任,定要扭他到堂翁跟前,请堂翁禀明太尊。”意思是指未经许可即离开自己的工作岗
6、位。 在现实法律生活中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擅自离开正在执行职务的工作岗位的行为。对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件》,要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教学成语“父债子还” “父债子还”见于祝兴义《此生此夜》“:我知道自己出身不好,在娘胎就背上父辈罪恶的包袱。就算是‘父债子还’吧。”意思是指父亲生前的债务,由子女负责偿还,是主谓式结构,可作宾语。 在讲解完成语的出处、意思及用法后,可以接着
7、指出“父债子还”是一种陈规陋习。我国继承法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规定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是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父”遗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来继续清偿,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6.教学熟语“家丑不可外
8、扬” “家丑不可外扬”见于宋释普济《五灯会元》:“僧问:‘化城鉴如何是各尚家风?’曰:‘不欲说’。曰‘:为甚如此?’曰:‘家丑不外扬。’”其中的“丑”意思是“羞耻”,“扬”的意思是“宣扬、传播”,意思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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