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浅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ID:14210988

大小:25.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26

浅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_第1页
浅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_第2页
浅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_第3页
浅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_第4页
浅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摘要: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是民事主体理论的核心内容,而对民事权利能力的研究对于深化理解民事主体制度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从民事主体的分类出发,研究我国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规定。  关键词: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自然人;法人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  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根据民法的发展史,民事主体经历了从一元主体到二元主体的演变过程。罗马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从生物人中选择一部分自然人,赋予其法律人格。到1

2、900年《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正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目前民事主体的分类主要地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他是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

3、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

4、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

5、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规定在《民法通则》第9条中。该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

6、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提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一司法解释,对解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公民的出生时间问题如何准确认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在出生之前,本来是不拥有

7、权利能力的,可是胎儿是将来存在的人,所以许多国家多以法律拟制,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既已出生。其中有“法定解除条件说”和“法定停止条件说”等两种说法。前者指胎儿于出生前,即取得权利能力,若将来死产,则溯及丧失其权利能力;后者指胎儿于出生前,并未取得权利能力,至出生后,方溯及取得权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其中的第28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是对于胎儿权利的保护方法之一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

8、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公民死亡后,就不再有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公民死亡的事实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