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

ID:12293692

大小:40.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6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_第1页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_第2页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_第3页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_第4页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孙鹏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一)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民事权利必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两者是不可分离的。然而,近年出台的有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却好似对此传统之“不可分离”理论提出了挑战,有的学者亦据此提出了“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适当分离”的新命题。〔1〕(以下简称“可分论”)  “可分论”之主要

2、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1.死亡公民、终止法人的人身权(含著作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这一点上,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两处关于保护死亡公民名誉权的复函作为例证。其一是1988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时指出“李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其二是1990年10月27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

3、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品作者,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在其死亡或终止之后,仍然无期限地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无期限地享有著作人身权。  2.死亡公民、终止法人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

4、后50年”。据此,公民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在其死亡后50年内仍继续存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即使终止了,对其作品之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内仍继续存在。  3.侵权致人死亡,或根据旅客运输等合同关系,死亡公民享有赔偿请求权。侵权致人死亡,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死亡公民享有索赔权。铁路法、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亦规定,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的死亡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违约责任,旅客则因承

5、运人违约而遭受生命丧失而取得赔偿请求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4.胎儿的继承权。胎儿尚未出生,自然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世界各国法律几乎都有保护胎儿继承权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29条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身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就赋予了胎儿保留遗产继承份额权,并且这种权利同样不可侵犯。  上述四种情形,在“可分论”者看来,都是在主体消灭之后,或者主体出生之前,即在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单独的、合法的

6、、实在的权利之存续。  (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传统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离之理论,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大柱石,有其无可争议的正确性。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取得民事权利的条件,而且也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构成民事主体的条件。而民事权利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之一,其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会起作用,才会成其为权利,孤立于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民事权利是没有也不可能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构成,权利能力的丧失即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消灭,而民事主体的

7、消灭,必然导致该民事法律关系之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之不成立也必然使原有的权利内容因缺乏生存空间而消灭。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作为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享有、继续权利的前提和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实现,这就是二者的辩证法。但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是一个孤立静止的概念,而会因为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处于彼此的衔接和不断的运动之中。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必将有另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之继起,继起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了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之要素,如变更了主体从而变更了权利的归宿,并赋予民事权利以新的性质

8、的内容;此时的民事权利再也不是原有的权利。  (三)  下面,笔者将对“可分论”者所持四种表象——辨证。  1.对第一种表象之辨证: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公民死亡、法人终止后,其人身权就连同主体及主体权利能力一起消灭,旧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消亡。故法律对死亡公民、终止法人原人身权之客体如名誉、荣誉等仍进行保护,不在于对已故公民和终止法人之保护,因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