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定委员会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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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定委员会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2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定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全民健康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在行政院核定之医疗给付费用总额范围内,协定全民健康保险之医疗给付费用总额及其分配方式。    二协定各地区门诊及住院费用之分配比例。    三协定医师、中医师、牙医帅开立之门诊诊疗服务、药事人员药事服务及药品费用等之分配比例及

2、医药分帐制度。    四协定门诊药品费用超出预先设定之药品费用总额时,其超出部分应自当季之门诊医疗给付费用总额中扣除之一定比例。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交议之医疗费用审议事宜。    第3条    本会设二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会隶属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置委员二十七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其委员名额分配如下:    一医事服务提供者代表九人。    二保险付费者代表与专家学者九人。    三相关主管机关代表九人。    主任委员及前项第二款之专家学者委员,由本署署长遴聘之;其余各款委员,由本署分别洽请有关机关(构)、团体推荐后

3、聘兼之。    第5条    本会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第6条    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兼职酬劳。    第7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组长、视察、技正、专员、科员、技士、书记。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研究人员一人至五人。必要时得委讬学术团体或有关机关协助进行相关资料之调查、研究或分析。    第10条    本会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由本署会计

4、室、统计室分别派员兼办。    第11条    本会之人事管理,由本署人事室派员兼办。    第12条    本会每二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13条    本会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由出席委员以协商方式达成协定行之。    第14条    本会对于第二条规定之掌理事项,未能于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五十条第四项所定期限内达成协定时,由主管机关迳行裁决。    第15条    本会开会时,应请中央健康保险局派员列席;必要时,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代表及专家学者列席。列席

5、人员得提供意见。    第16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署定之。    第17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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