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重点法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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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重点法条解释好律师网http://www.haolawyer.com/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解释》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分解1、如果反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其方式只能是抵押或者质押。2、如果反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则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质押。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2、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分解1、由于担保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2、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即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如果担保人对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有过错,则应承担合同无效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分解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是指保证人(第三人)与主债权的债权人,注意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2、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书

4、,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保函。3、保证合同是要式、无偿、单务合同。4、注意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偿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因为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解释》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解释》第十六条从事

5、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解释》第十七条第1、2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

6、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分解保证人的主体:1、自然人偿债能力有无并不是充当保证人的条件。2、法人(1)职能机构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分支机构A.A.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提供保证;B.B.法人授权不明时分支机构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

7、任;C.C.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等,分支机构的保证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董事、经理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3、国家机关(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2)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则上不能充当保证人;(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充当保证人。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

8、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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