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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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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政府采购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委托人:监理人:第一部分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一、委托人(即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人(即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计划投资(建安费):监理范围: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含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工程监理合同(含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补充合同);2.本工程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件;4.本合同
2、标准条件;5.委托人的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改通知和答疑等);6.本工程监理投标书(含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经委托人审核认可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监理人对委托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应及时完成,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又无特殊原因,累计三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人员,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撤换监理人。监理人监理的标段由于进度慢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委托人有权下令撤
3、换总监理工程师。六、监理人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责任书的规定,不得向承包人吃、拿、卡、要,不得接收承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礼物和任何报酬(包括各种名目的回扣、提成、津贴等),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更换监理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七、监理人如果在项目监理工作中需另使用项目监理部印章的,需出具法定授权委托书,对受托人、受托范围、受托时间、受托权限作明确约定,并承担法定责任。八、监理费1.监理费下浮系数为%,暂按工程建安投资额万元计,暂定合同金额为。2.根据监理范围的工作内容,监理费组成比例为:质量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30%、安全文明控制工程监
4、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10%、进度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0%、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0%、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0%。3.监理费结算以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的工程建安投资结算价(甲供设备费用除外)为计费基数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不考虑专业系数、复杂系数和调整系数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下浮系数)进行结算。如果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的结算价(甲供设备费用除外)大于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建安投资额(甲供设备费用除外),则下浮系数按如下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下浮系数=1-[1-(
5、原中标监理费费率-审定工程建安投资对应的监理费率)÷原中标监理费费率]×(1-原中标下浮系数)。1.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所有报酬,按本合同规定汇入监理人指定的账户。九、本合同自20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监理施工服务期自20年月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优良);保修责任阶段服务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起至保修期满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为止。十、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监理人执份,委托人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
6、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0771-电话:传真:0771-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第二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指建设单位)。(2)监理人(指监理单位)。(3)“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4)“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5)“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
7、合法继承人。(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7)“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8)“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9)“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
8、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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