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行政征收类共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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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征收类共10项序号159行政权力编码00835409-X-D-001000行政权力名称征收水资源费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征收标准地表水:生活用水0.05元/m3生产用水0.075元/m3其他用水0.08元/m3地下水:生活用水0.13元/

2、m3生产用水0.15元/m3其他用水0.18元/m3受理条件(选填)依法在本局办理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个人)办理部门(选填)泸州市江阳区水政监察大队办理地点(选填)泸州市江阳区政府504办公室联系电话(选填)3123652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监督电话(选填)3123663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水务局或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

3、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泸州市水务局投诉。序号160行政权力编码00835409-X-D-002000行政权力名称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砂石

4、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征收标准1元/m3受理条件(选填)依法在本局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的河道采砂业主办理部门(选填)泸州市江阳区水政监察大队办理地点(选填)泸州市江阳区政府504办公室联系电话(选填)3123652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监督电话(选填)3123663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水务局或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

5、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泸州市水务局投诉。序号161行政权力编码00835409-X-D-003000行政权力名称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6、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1元/吨受理条件(选填)依法在本局办理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办理部门(选填)泸州市江阳区水政监察大队办理地点(选填)泸州市江阳区政府504办公室联系电话(选填)3123652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监督电话(选填)3123663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水务局或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

7、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泸州市水务局投诉。序号162行政权力编码00835409-X-D-004000行政权力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9号主席令)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

8、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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