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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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冲突摘 要: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并存着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这三个规则之间内容的分歧导致了许多法律冲突的产生;而各国国内法对涉外货物运输的不同规定更是加剧了这种冲突的严重性。文章着重对上述法律冲突进行分析,并就冲突的解决提出自己的观点。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冲突;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提单外国仲裁条款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两部分。国际公约主要指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的汉堡规则,国内法主要指各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2、及相关法律。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法律相互之间存在着许多冲突,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如何看待并解决这些法律冲突问题成为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当务之急。一、三个规则之间的冲突1.三个规则产生的不同背景决定其在许多规定上存在分歧19世纪后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已有了较大的发展。以英国为首的一些航运大国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单方面地在提单中规定了大量的免责条款,这严重地损害了货方的利益。在美国等一些贸易大国的强烈呼吁下,1924年,一部旨在确立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和责任的国际公约出现了,这就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

3、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规则总体上是过于偏袒承运人利益的,这一点仅从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对承运人多达17项的免责事由规定中就可以体现出来。二战以后,代表货方的第三世界国家开始兴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鉴于此,1968年又通过了《修改统一提单中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决议书》(以下简称《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虽对海牙规则作了部分修改,但都是非实质性的变动,仍然无法很好地反映货方的利益。为此,第三世界国家继续展开不懈努力,《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汉堡规则》)终于在197

4、8年问世[1]。同前两个规则相比,汉堡规则彻底改变了偏袒承运人的立场,向船货双方公平分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理想迈出了一大步。正因为三个规则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制订,分别代表着船方与货方的不同利益,所以在许多规定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问题。海牙规则规定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维斯比规则规定每件或每单位10000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法郎,二者以较高额为准,而汉堡规则规定,每件或每单位835结算单位或毛重每公斤2.5结算单位,也以较高额为准。其它的分歧如因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引起货损,海牙规则规定

5、免责,汉堡规则规定不能免责;关于保函的效力问题,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均无规定,而汉堡规则规定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有效;关于活动物与舱面货问题,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将其排除在货物之外,而汉堡规则将其包括在内。2.内容各异的三个规则并存带来许多法律冲突随着汉堡规则1992年11月1日的生效,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三个规则并存的局面也相应确立起来。一方面,任何国家均有权选择是否加入以及加入哪一个规则,而一旦加入,就应赋予该规则以法律效力,或将该规则以立法形式纳入国内法,使其生效。也就是说,一旦被选择,三个规则均有可能对缔约国产生强制

6、法的效力。另一方面,三个规则的适用范围既有重叠,又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海牙规则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对此作了扩大,只要提单签发地、起运港位于缔约国或提单规定适用时,均可适用维斯比规则。另外,维斯比规则还允许缔约国将其规定适用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提单,这一任意性规定更是增加了维斯比规则被扩大适用的可能性。汉堡规则在维斯比规则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扩大,规定凡装货港、卸货港、备选卸货港之一及提单签发地位于缔约国或提单规定适用时,均可适用汉堡规则。上述两方面就使得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一旦发生,由于三个规则并存,往往会有数个国家的法院

7、对同一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不同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又会适用不同的规则,而前面所提到的三个规则在内容上的差异和分歧更会最终导致完全不同的审理结果,这就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我们可以从英国上诉法院对“霍兰地亚”号(TheHollandia)的判决中,看到三个规则并存的状况在实践中产生的严重后果。英国一家公司在苏格兰的雷斯港将一台修路机装上荷兰籍的“海尔·霍尔沃达”号轮,运往荷兰西印度群岛的博奈尔港。提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荷兰法,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诉讼交由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解决。当在目的港卸货时,机器撞在了码头上,受到严重损坏。后来,“

8、海尔·霍尔沃达“号的姊妹船“霍兰地亚”号在英国港口被扣押。货主在英国法院向船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船东则要求终止诉讼程序,以使争议在阿姆斯特丹法院依荷兰法作出判决。该案在诉讼时,英国根据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适用维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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