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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期徒刑配刑的缺陷与完善——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无期徒刑配刑的缺陷与完善——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第11卷第2期2012年2月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yangNormalUniversicy(S0cSciences)Vo1.11No.2Feb.2012论无期徒刑配刑的缺陷与完善——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左建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我国无期徒刑tt~'1存在诸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处:刑罚结构偏重.涉及无期徒刑的罪名过多;过失犯罪配置了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配置了无期徒刑.对此,应优化我国的刑罚结构,禁止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配置无期徒刑.关键词:无期
2、徒刑;刑罚结构;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32(2012)02~0016—04无期徒刑能够适用打击和预防重罪的需要.其刑罚力度不但没有过分严厉,而且无期徒刑还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为重刑配置无期徒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但不可否认,从配刑上来看.我国现阶段的无期徒刑制度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处,需要予以完善.一,无期徒刑配刑的缺陷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无期徒刑配刑存在着范围过于广泛的问题,导致某些犯罪适用无期徒刑变得过于严厉,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刑罚结构偏重,涉及无期徒刑的罪名过多我国有学者曾经
3、将刑罚结构分为五种,其中当今世界上存在着的有三种,这三种刑罚结构的主要特征分别是:死刑和监禁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和罚金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在这三种刑罚结构中,死刑和监禁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的可称重刑刑罚结构,监禁和罚金共同为主导地位的可称为轻刑刑罚结构,轻刑刑罚结构在西方国家比较多见,西方国家基本上是监禁和罚金占主导.甚至在这两种刑罚结构中,罚金又占主导地位…().应该说,此类划分立足于国际立法的历史与现状,基本上可以作为区分各国刑罚结构类型的依据.按照此类标准.我国无疑属于刑罚结构较重的国家.因为刑法规定的5种主刑全部是自由刑(包括限
4、制自由的管制,剥夺自由的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财产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基本上只能够附加于自由刑或死刑之后适用.与同时代的西方国家相比,其刑罚结构之重,可想而知.我国有句古话,"治乱世用重典,治平世用轻典",在当今举国齐心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下,刑罚过重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刑罚结构的偏重必然导致刑罚在实际运用中变得过于严厉.这违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的要求.不但因此减少了轻缓的刑罚的适用空间,也必然导致刑罚的威慑功能被不适当地扩大,浪费刑罚资源的同时也导致了对人权的侵犯.此外.还可以看到,我国刑法罪名总共有四百多,含有无期徒刑的罪名就有
5、一百多个.刑罚结构的偏重,含无期徒刑的罪名过多,对于无期徒刑而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过大.司法受立法的约束.量刑受配刑的限制,在不能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法官量刑中的选择余地毕竟十分有限.这也使得无期徒刑在实践中无法被虚置,含无期徒刑罪名过多的弊病无法仅仅凭借司法而得到化解,而且整个重刑化的刑罚结构传递给法官便是重刑化的信息.因此.许多罪犯被不合理地判处了无期徒刑,这势必会使得无期徒刑的作用大打折扣.(二)过失犯罪配置了无期徒刑在我国刑法中.能够适用无期徒刑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是故意犯罪,但也有例外,我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的第1,2款分别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
6、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收稿日期:201】一12—26作者简介:左建华(1978一),男,江苏盐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012年第2期左建华:论无期徒刑配刑的缺陷与完善?l7?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笔者认为,此条关于过失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规定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它违反了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责任的原则,影响了无期徒刑的运用."在比较文明的法秩序中,过失犯始终被评价为比故意犯轻微的
7、犯罪形态"_2](页).同一种行为.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存在着故意和过失的区别.那么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就会存在较大的差别.而且由于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备较强的法敌对意思,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受到的社会非难性自然就会很大.而相对于故意而言,过失犯罪无论是行为的客观危险性还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都要小得多,其应受到的非难自然要轻于故意犯罪.由此,故意与过失理应有别.如果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不能在立法中区别开来.那么司法实践也应该会遵循着立法的"精神"——以如此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