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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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总则1.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控制组织应当允许。(如:香槟)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以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具有开放性,凡是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达到其标准的人都可以使用。为了保证证明商标使用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要求,注册人负有对使用人所提供的产品或

2、者服务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及监督控制的责任。由会员使用的商标属于集体商标,而非证明商标。2.商标注册以自愿为原则,但对部分商品采用强制注册的原则,常见的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受商标法的保护,只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同。未注册商标除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外,不享有商标权。非商标注册人不享有在先使用权。3.《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4.【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标注:显著性特征是商标的基本属性,显著性可以是固有的,也可以通过使用获得。5.【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

5、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6.【驰名商标的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7.【驰名商标的认定】认定驰名商标

6、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要点: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只及于相同、类似的商品、服务,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不相类似者。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对已经使用该驰名商标的商标使用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人不能主张赔偿损失,只能主张禁止其继续使用和注册。另: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

7、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有两项原则:首先,应根据两国条约、协议或对等原则;其次,必须有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而国内自然人或者企业则没有这种要求。商标注册的申请1.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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