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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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差异分析  摘要:我国陆续开始在上海、北京等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活动。本次的改革,将营业税的某些项目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本文对其差异进行说明。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我国陆续开始在上海、北京等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活动,并且预计将在2013年8月1日于全国推行。由于本次的改革活动,是将原营业税的某些项目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相关的规定上,与原营业

2、税、增值税的规定都有一定差异。  一、纳税人分类标准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主要是以销售额作为区分标准。  原增值税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而对于营改增的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则必须达到500万元,销售额标准大大提高了。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在本次的营改增活动中

3、,将之前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定义为一般计税法。  2.在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中新增加了一条: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营改增中沿用了原营业税对于差额征税的规定。根据税改方案的设计原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尽量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因此对于原来可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进行扣除。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有形动产租赁、

4、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劳务、代理业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

5、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原增值税中只有对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规定,而在营改增中则将原规定改为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此将价格偏高也纳入了不合理的范围,并且将无正当理由重新定义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所谓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借鉴了国际上反避税条款的相关概念,对“可能存在的获取税收利益而非正常商业目的”为唯一或者主要目标的行为进行限制,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

6、则。这里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可以理解为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增加返还、退税收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  5.在营改增中新增加了“非营业活动”的概念。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

7、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在原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中,只有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不需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6.原增值税的规定中并无涉及起征点,而在营改增中则沿用了原营业税中关于起征点的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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