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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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二)坐落位置:(三)物业总建筑面积:(四)物业类型:(五)土地宗地号:(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四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

2、、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第五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第六条业主对下列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公共走廊、连廊、公共楼梯间、天台、等;(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给6排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物业服务用房;(四)其他,包括公共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

3、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业主依法行使物业专有部分权利和共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十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

4、所;(三)本物业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四)业主应遵守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6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七)。第十一条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

5、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

6、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6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六条物业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不得影响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三)应当及时处置动物的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的卫生和美观。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改、移装公用设施;(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

7、内及周边市政道路;(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十)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十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十二)其他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的行为;(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6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条本物业区域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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