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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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水稻种植保险条款(财政补贴型专用)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一)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第三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

2、险标的。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冻灾、旱灾;(三)稻水象甲、稻飞虱、稻瘟病。起赔标准:具体参照各地政府发文制定。如政府发文无具体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具体标准应高于20%或等于2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

3、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二)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开始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5、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

6、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稻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7、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水稻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

8、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水稻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水稻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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