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种植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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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辣椒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辣椒,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辣椒):(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农业技术部门规定和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与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辣椒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

2、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辣椒的死亡、绝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因使用劣质种子、化肥、农药造成保险辣椒植株死亡。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3、率计算的免赔额;(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辣椒;(三)保险辣椒成熟后,割倒晾、晒干期间发生的损失;(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六条保险辣椒的每亩保险金额为300元至500元,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规定保险金额范围内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每亩投入物化成本的70%。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第七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辣椒育苗成活苗齐时起,至成熟时止,但不

4、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费率与保险费第九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具体保险费以保单载明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

5、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

6、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辣椒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五条除

7、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辣椒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辣椒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辣椒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8、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保险辣椒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辣椒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辣椒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辣椒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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