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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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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赖昌星遣返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探讨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逃亡国外,企图以此来逃避国内法律的制裁。赖昌星逃亡加拿大长达12年之久,期间,他通过死刑犯不引渡,禁止酷刑,遵循人道主义等各种国际法原则来阻止中国政府将其遣返回国。回顾整个遣返过程,中国政府应当通过拓宽引渡的国际条约的范围,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注重对外宣传与交流,果断做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加快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步伐,同时补充和修正我国《引渡法》等措施,使我国引渡制度不断完善,使更多在逃国外的不法分子难逃法网。 关键词:引渡制度;遣返 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结束了在加拿大12年的逃亡生活,被中
2、国政府遣返回国,这是中国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纵观遣返赖昌星的整个过程,有许多值得我们深思并总结经验的方面。中国应当从拓宽国际条约范围,加强国际交流,改善政治法律环境,针对死刑不引渡原则进行量刑承诺以及补充修正《引渡法》等方面对我国的引渡制度进行改善,使更多逃亡海外的不法分子难逃法网。 一、赖昌星遣返过程回顾 (一)难民身份的确认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规定,如果已入境的外国人由于回国后会受到宗族,种族,国籍,政见迫害或者因身为某社会组织成员而遭受迫害,可向加拿大当局申请获取难民身份。 1999年8月赖昌星持短期旅行签证进入加拿大,赖昌星夫妇为逃避遣返就以回
3、国会受到政治迫害甚至被处死等理由提出全家避难申请。2001年7月3日移民及难民事务委员会对于此案进行了难民听证,认为赖夫妇犯下了严重的非政治罪行,而且未能证明自己受到了“政治迫害”,不具备获得难民身份的资格,于2002年6月21日驳回了难民申请。此后赖昌星又分别向联邦法院,上诉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申请。2005年9月,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IRB对赖昌星“不授予难民资格”的决定。至此,难民身份之诉终于告一段落,但是已经用了足足六年的时间。 (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 在确认了赖昌星非法移民身份后,要实现遣返,联邦移民局还需要肯定其被遣返后不会受到不公正或非人道的
4、待遇。 2005年9月,赖昌星向CIC提交了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CIC随后开始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经过将近一年的调查,2006年5月18日CIC完成评估,认为赖昌星被遣返后没有生命危险,决定启动遣返程序,于当年5月26日将他遣返回国。然而此时却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赖昌星为了拖延时间,竟然以头撞柱,流血受伤。赖昌星及其律师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延缓执行遣返令,并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推翻CIC之前的风险评估。2007年4月5日,联邦法院对赖昌星案作出判决,宣布此前CIC发出的遣返令无效,裁定重新启动对赖昌星遣返中国的风险评估程序。由此,赖昌星又成功回到了加拿大复杂的司法程序中
5、。2007年4月,IRB取消了赖昌星所有的宵禁限制,7月,赖昌星考获驾驶执照。2009年1月,赖昌星获得CIC批准的为期一年的“工作许可”。2009年5月3日赖昌星的前妻与女儿回国与家人团聚,中方给予他们较好的待遇。2011年7月7日,赖昌星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人员拘捕,7月21日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并下令立即执行遣返令。联邦法院的判决书称:赖昌星作为中国的普通逃犯,已经得到了加拿大移民程序的充分救济。基于部长代表所得到的有效特别保证,兹发现,若赖先生被遣返回国,并没有风险,所以不再推迟而是支持这次将之遣返。至此,赖昌星遣返案的所有法律程序已经结束,7月23日
6、赖昌星被遣送回国。 二、造成赖昌星遣返过程中阻碍的原因 (一)死刑不引渡的承诺如何履行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已经得到广泛承认的原则,成为国外缔结双边条约中的一项“刚性”条款。即使某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会在使用死刑的范围和条件上作出限定,在引渡中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则。中国的《引渡法》未明确规定该项原则,只有具体引渡实践中作出承诺,这种态度会给我国引渡的实践造成障碍。因此加方提出中方需作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中方承诺后赖昌星又声称自己会遭到迫害,虽然加拿大法院表示了对我国司法保障制度在改进,不至于造成赖昌星案件不公正审判的承认,但只依靠政府承诺,没有立法的保证,
7、加拿大司法部门仍然不会信服。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制度上彻底确立该原则,才能使其不成为加方拒绝引渡的理由。 (二)禁止酷刑 禁止酷刑是人权保护的体现,人权保护的内容相当复杂,各个国家对人权的概念,保护措施和方法都有很大的差异。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都试图督促各国对被指控或被判刑的逃犯放弃使用包括死刑在内的残忍的,不人道的刑法。可以说,禁止酷刑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原则之一。虽然我国《引渡法》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遭到或可能遭到酷刑或其他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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