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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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在乐山市管理范围内的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2、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05年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3、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五)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令第2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六)省政府规章《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12

4、年省政府令第258号)第三十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排

5、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三、申请条件(一)排放的废污水需要进入江河、湖泊(渠道、水库);(二)排污位置、排污方式、受纳水体等初步确定;(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属于乐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四、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详细要求备注(一)A4入河排污口设置请示及申请表纸打印,原件2份,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条例》(水利部22号令)第7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要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

6、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影响轻微可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的简要分析材料。(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2份。另基建项目不需通过项目建议书批文。(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告书9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包括:1可能对第三方取用水户的影响说明;2入河排污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文件。(需现场踏勘和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五、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二)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7、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三)水务局窗口进行核准审查。审查时,可对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查,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四)对予以许可的项目,水务局窗口出具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项目,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相关材料交至综合窗口。(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六、办理时限(一)法定时

8、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所需时间和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形成修订上报本所需时间(180日),以及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审批决定证件乐山市水务局关于XX入河排污口批复九、数量限制无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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