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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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81002—2017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5-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1.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4.取水许可手续齐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2、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行政法规: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3、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8年6月1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

4、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5-四、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局管辖权限范围;2.申请人排污口设置符合水功能区使用要求;3.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其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4.申请人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废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5.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湖排污口

5、的;3.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4.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5.入河湖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六、申请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扩建、改建备注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纸质4üü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原件纸质4üü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原件纸质11üü4提交环保部门审批文件原件电子2üü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6、;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审核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一)共同审批(无)-5-(二)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西畴县政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水务窗口(2)网上提交:网址:http://http://www.xzsp.ynws.gov.cn—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水务网络咨询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

7、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二)受理县水务局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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