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历年司考合伙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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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年司法考试合伙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试题2002年48.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哪些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  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答案:ABCD知识点: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见《合伙企业法》31条(注:新旧《合伙企业法》在此的规定基本相同,有细微差别,按照新旧法的答案一致)(本题必须看)4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

2、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CD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1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不须实缴资本,只要有认缴资本即可,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须注意BCD选项)2003年16.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

3、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A.是有效行为B.是无效行为C.是可撤销行为D.是效力未定行为答案:A知识点: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见《合伙企业法》第37条(注:新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致)(本题必须看)55.甲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下列关于乙的权利及其行使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乙可以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C.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合伙人D.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答案:BC知识点

4、:合伙人死亡后合伙资格的继承问题。见旧《合伙企业法》51条。注意:《新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做了不同规定,因此C选项如果改成“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则答案仍为BC。62.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

5、业相同的业务答案:CD知识点:合伙人的禁止行为。见《合伙企业法》第32条(注: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同)。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甲擅自与他人签订超过30万元的合同,该合同有效。(本题必须看,不过注意根据新《合伙企业法》,CD选项仅适用于普通合伙人,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59.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

6、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答案:ACD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终止后的债务承担。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本题必须看)2004年2.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

7、哪一个是正确的?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答案:B知识点:退伙后对债务的承担。见《合伙企业法》53条(注:旧《合伙企业法》与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精神一致,不过表述上新法的表述更科学,旧法规定退后后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法规定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必须看,注意本题适用于普通合伙人,不适用有限合伙人)30.甲、乙

8、、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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