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会计证考试)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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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行为票据行为行为主体效力出票签章不合规出票人票据无效承兑人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保证人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基本要求背书必须连续(形式上的连续)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不得记载背书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效力部分背书(背书无效)一部分转让的背书将金额分别转让的背书禁止背书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

2、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3.法定禁止背书:(背书转让,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①被拒绝承兑的汇票②被拒绝付款的汇票③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粘单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承兑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期限1.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1.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2.付款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3.付款人

3、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4.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签章。5.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6.承兑汇票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7.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2.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期1个月内3.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票据当事人基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无效非基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票据权利付款

4、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对象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行使人票据记载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付款义务人主债务人追索权(第二顺序权)行使人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补救方式情形具体包括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普通诉讼如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时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

5、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支票的出票记载事项法律后果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支票上未记载绝对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2.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的效力出票人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1.出票人须在付款人

6、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2.当付款人拒付款或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出票人商业承兑汇票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③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①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分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③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票据时间性规定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票据权利时效汇票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到期日起2年定日付款汇票到期日前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7、内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出票日起2年支票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本票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2个月出票日起2年追索权6个月再追索权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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