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汕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017年汕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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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汕尾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2017年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创文创卫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称食品小作坊)登记、监管工作,现制定2017年汕尾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治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如下:一、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创文创卫工作,督促全市食品小作坊贯彻落实《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在今年底前对符合办理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百分之百进行登记管理,对确实不符合办理登记证要求的食品小作坊进行劝退转产直至查处取缔,切实解决

2、当前食品小作坊存在的无证经营和严重不符合《条例》要求等突出问题,切实落实食品小作坊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二、工作内容(一)全面实施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管理。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合法与合理、高效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实施禁止性目录管理,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生产《汕尾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禁止目录》(以下简称《禁止目录》)品种的要及时采取劝退、责令整改、查处取缔等有效工作措施。10(二)深入开展食品小作坊普查建档。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前期开展食品小作坊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

3、据《禁止目录》深入开展食品小作坊普查建档工作,分别登记生产加工已列入《禁止目录》以及生产加工不在《禁止目录》的食品小作坊,做到底数清、档案明。(三)加快推进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1.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制订并发布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方案,明确生产加工已列入《禁止目录》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停止生产的时限,以及生产加工不在《禁止目录》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完成登记的时限,并书面告知辖区内所有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按照《条例》的规定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引导、鼓励食品小作坊升级改造或转产转业,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4、。2.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的要求,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督促其尽快取得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采取劝退或查处等有效措施。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应强化食品小作坊的宣传培训、引导工作。采用多渠道、多形式向食品小作坊开展普法宣传,确保辖区内全部食品小作坊了解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

5、督促其及时对加工场所、生产工艺及配方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造,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4.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将食品小作坊登记情况、监督检查与抽检、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录在案。(四)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1.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进度表,开展辖区内食品小作坊清查工作。对生产加工已列入《禁止目录》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生产加工不在《禁止目录》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在规定时限后仍未能取得登记证的,又拒不转产或停业的,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2.各县(市、区)食品药

6、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辖区内获证食品小作坊按照《食品安全法》、《条例》的要求开展自查,督促食品小作坊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登记的条件组织生产。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实际制订本年度的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登记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省局、市局的10风险大排查工作部署,认真摸清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业态,深入排查存在的

7、风险,抓住关键加以整治。同时不定期召集食品小作坊进行约谈,梳理汇总风险隐患,对照不同食品小作坊遇到的问题及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提前警示,并对风险隐患的整改进行不定期回访。5.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日常检查。发现食品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三、工作措施与安排(一)制定方案(2017年5月)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研究,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食品小作坊整治实施方案及实施进度

8、表,强化登记、监管措施,明确食品小作坊完成登记的时限,于2017年5月15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政府,并在公众网站公示。同时填写《汕尾市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实施进度申报表》(见附件1)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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