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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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chinalawedu.com/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票据法是司法考试商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票据法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一、票据的特征1.要式证券2.无因证券3.文义证券4.设权证券5.流通证券6.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二、票据权利http://www.chinala

2、wedu.com/1.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者关系是:(1)对象不同。(2)条件不同。(3)金额不同。(4)消灭时效期间不同。2.票据权利的取得(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2)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

3、的继受取得(背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企业合并)。3.票据权利消灭(1)付款。(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三、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的种类。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http://www.chinalawedu.com/1.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情形包括:(1)票据法定记载事项欠缺的抗辩。(2)背书不连续的抗辩。(3)票

4、据尚未到期的抗辩。(4)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抗辩。(5)时效已届满的抗辩。(6)票据瑕疵。第一,在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二,在票据被伪造的情况下,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当持票人向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2.对人抗辩的情形具体包括:(1)欠缺原因关系或者原因关系无效的抗辩。例如甲基于赌博欠债而向乙签发票据,则甲对乙可以提出原因关系不合法的抗辩。但此种抗辩只能对直接相对人提出,对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其他善意持票人不能抗辩。(2)对价欠缺的抗辩。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例如甲基于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而签发汇票给乙,但乙却未履行交货义务,此时甲即可向乙主张对价欠缺的抗辩。但若该汇票已经由乙转让给了丙,则甲对丙不能主张对价

6、欠缺的抗辩。(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该持票人提出抗辩。3.票据抗辩的限制(1)对出票人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四、票据丧失与补救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并不失去票据权利,但票据权利的行使遭遇重大障碍。1.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为失票人。(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3)挂失止付的效力:付款人暂停付款(临时补救措

7、施)。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http://www.chinalawedu.com/2.公示催告(1)公示催告的条件:可以在挂失止付后申请,也可以直接申请。(2)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失票人,即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者出票人。(3)公示催告的进行:审查、公告、发出止付通知。(4)公示催告的终

8、结: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无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终结公示催告,自该判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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