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中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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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企业中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日益凸显,企业接受知识产权出资在立法上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尚不完善。本文从知识产权的涵义和性质出发,分析我国现行企业中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并针对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提出一些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各个国家纷纷调整技术发展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企业竞争的焦点也从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人们就无形资产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本文就企业中知

2、识产权出资问题略作探讨。  一、知识产权基本理论问题  要研究知识产权出资在企业中的问题,首先要对什么是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出资等基本理论加以认识和理解,为进一步研究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知识产权涵义的界定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是由17世纪法国人卡普左夫使用,英文表述为“IntellectualProperty”,其原意为“智力财产权”,即人的智力活动和由此产生的财产权。在我国民法学界曾经长期称之为“智力成果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开始正式使用“知识产权”一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虽然有别于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却也具有财产价值。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

3、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个法律领域;第二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和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笔者较为认同第三种观点。但无论哪种观点都认为知识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中都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知识产品不属于所有权制度直接调整的对象。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因人的主观意志而发生改变,它规范

4、和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利的新型财产权利,属于私权。这一观点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可。具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意义的《知识产权协定》也在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是私权”,在强调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时,要求各缔约方确认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知识产权的这一性质为企业设立时投资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提供了理论前提和实践的可行性。  二、企业中知识产权出资方式选择  我国《公司法》第28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但并未明确说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除外条款并没有禁止以知识产权许可

5、使用权出资。因此笔者有必要对企业中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加以说明。  (一)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将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换取公司股份是其应用知识产权的方式之一。根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己运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二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两者兼有之。然而现在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知识产权主体(除商标外)可能无法直接实现知识产权的应用,如科研机构或高校实验室。这些主体必须将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应用最主要的方式。因此,知识产权出资包括两种方式,知识产权专有权出资方式和

6、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方式。  (二)知识产权出资方式选择  知识产权专有权出资方式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将知识产权专有权让与给公司并从公司中换取股份,是知识产权的整体转让,公司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保留对该知识产权的最终处分权,仅仅让渡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以使用权出资的主体可能是知识产权人,也可能是以合法方式获得知识产权许可的知识产权人以外的人。在理论上,两者都可以是知识产权出资的主体。知识产权的出资行为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知识产权转让或者知识产权使用权许可,它实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知识产权出资并未获得对价,而是换取了出资公司的股权。出资人与公司形成一

7、种投资关系,出资人让与知识产权后获得了公司的股东地位,得到了股权分红可能带来的长期经济收益。并且,知识产权出资后,知识产权人有可能并未完全失去知识产权,公司解散后,出资的知识产权人作为公司股东行使剩余财产分配权,可能会重新得到知识产权。当然,也有可能公司破产,知识产权被拍卖以抵债。知识产权人出资后还会获得股东的共益权,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利,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和公司利益。所以在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出资时,两种都有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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