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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新《劳动经济法》真的把员工与老板对立起来了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新《劳动合同法》真的把员工和老板对立起来了吗一:引言无论是新劳动合同法还是最低工资标准,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一个客观事实,那就是激化了劳资双方的矛盾,也就是把劳动者与企业推向了对立面。 本来,国家立法的目的,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三:一是规范企业运作,从而提高企业效益;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促进劳资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可是,事实上,除了第二点在表面上达到外,其余两点均未达到预期目的。之所以说第二点在表面上达到了目的,是因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由于新劳动合同法过分倾向于劳动者,致使企业产生抵触情绪,许多企业便想方设法规避劳动合同
2、法,最后劳动者的利益不但没有得到保护,反而令企业对劳动者存有戒心,激化了劳资矛盾。 之所以说新劳动合同法激化了劳资双方的矛盾,理由如下: (一)、加强了企业对劳动者的戒备之心 许多企业担心劳动者依靠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这了防范员工损害企业利益,有效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不少企业削尖脑袋采取各种方法对冲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说,引发了企业纷纷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热潮。 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辞退员工需要支付每年一个月的补偿金给员工,企业为了减少这部分的补偿支出,便将补偿金打入工资里,原来给员工的工资为
3、3000元/月,企业便适当降低工资,将工资降至2700元/月左右,这样,员工离职时拿到的补偿金,名义上是企业支付的,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工资。还有社会保险、加班费、年休假等,企业也采取工资或者奖金对冲的方式,最后全部转嫁到劳动者自己身上去了。这仅是其中方法之一,还有许多方法可以冲掉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 此外,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压缩了员工编制,本来是五个人的部门编制,压缩为三个人甚至两个人。这样一来反而增加了员工的劳动强度,自然也就强化了员工的抱怨行为。 以前员工离职,都会离得和和气气,因为有新劳动合同法,许多员工离职,都弄得
4、不欢而散。 (二)、助长了员工的自私之心 在有了新劳动合同法后,不少企业认为员工自私的一面便不再像以前那么隐蔽、含蓄,而公开化了。以前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员工不会有什么抱怨,现在员工的抱怨明显多了,如果企业不按劳动法规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员工便更加愤愤不平,有的甚至直接拒绝加班。 在未离职时,员工可以忍气吞声,但等到离职时,有些员工便来算总帐,将过去企业没有遵守劳动法的方方面面全部加起来与企业算帐,如果企业不满足他的条件,就找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而这一仲裁或者起诉,让许多在职员工看得心知肚明,也让老板们进一步看清了人的自私的本性。 有些小
5、企业,不少员工是老板碍于亲朋的面子才安排在企业工作的,但当企业不要他时,或者企业裁员、关停时,这些当时靠亲朋推荐过来,并且曾一度对老板存有感恩之心或者信势旦旦地向老板表白过心迹的员工,便露出了本性,公开向老板要钱、要补偿。什么亲情、感恩,远远抵不上几张钞票的价值。上演了一幕幕人生百态。 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件事:有一个员工进了一家企业工作,平时根本就不努力工作,整天吊儿郎当,有人劝他好好工作,他却冒出一句:有本事炒掉我。后来主管经理没有办法只好把他炒掉,公司按规定多支付他一个月工资,他领到工资后又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去了,不到一个月又炒掉了,当然又多拿
6、了一个月工资,半年下来,他拿到了十个月的工资。 透过这件事,我们看到了新劳动合同法的确削弱了部分员工的积极性,助长了惰性,并且严重激化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当然,这种现象是个别现象,但充分暴露了新劳动合同法的弊端。 以上仅仅是略举几例,有关新劳动合同法带来负面作用的例子不胜枚举,劳资双方的矛盾冲突明显加剧,促进劳资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愿望,成为了一种奢望。 据报道,在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后,仅广东省劳资纠纷就上升了95%之多,针对这种现象,有政府官员提出建议在法院专门设立一个劳资厅,以专门审理劳资纠纷案件。从这方面来看,新劳动合同法,不仅激化了劳资
7、矛盾,而且增加了社会、政府和司法负担。二:正文 2007年,《劳动合同法》在一片欢呼声中诞生。全国人大副主任盛华仁当时曾指出:“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面对来自最高立法部门发出的“里程碑”信号,各地立即闻风而动,各种媒体更是尽搜各种华丽的词汇来形容这一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及时雨”、“保护神”、“维权利剑”、“劳资平衡线”、“劳动者圣经”、遏制全球“探底运动”等等。但随着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经济萧条、企业倒闭、失业率上升、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争议也与日剧增。从20
8、07年的12月11日到2009年3月11日,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博客中连发10篇文章反对《劳动合同法》,在最后一篇文章中他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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