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龟虾案 案件评析

美国龟虾案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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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情介绍  1998年海虾和海龟之诉由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针对美国禁止进口某些海虾及其制品提出,1998年审理结果被采纳。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动物,1973年美国通过《濒危物种法》,将在美国海域出现的海龟列为保护对象。后来,美国科学家研制出“海龟驱赶装置(TurtleExcluderDevice)”,配有这种装置的渔网可有效地阻止海龟入网,并增加捕虾的效率。鉴于海龟的迁徙性,美国积极向世界推广该装置。为此,美国国会于1989年修正其1973年制定的《濒危物种法》,增加了609条款,即所谓“海虾/海龟法”,要求美国的海虾捕捞船使用海龟隔离装置。

2、1991年,美国把该立法适用到非洲,1995年适用于所有国家。美国国务院于1996年4月颁布新版609条款实施指导细则,要求所有国家在有海龟栖息的水域中捕捞的海虾,必须获得美国国务院的证明,表明在捕虾拖网船上安装了“海龟驱赶装置”,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方能向美国出口,即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和使用海龟隔离器的捕虾船所捕捞的鱼虾进入美国。1996年5月,美国以印度、巴基斯坦和马来西亚部分国内出口商未采用“海龟驱赶装置”为由,禁止从这三个国家进口海虾。1997年1月,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等四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指控美国的第609条款中的禁止进

3、口规定违背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旨在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条款,这些条款不允许区别对待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判定美国以609条款为由禁止海虾进口违反了WTO的规定。美国辩称,其实施第609条款既是出于保障动植物生命的必要措施,又采取了平等适用于国际国内的实施方式,未构成对各国的差别待遇,因而是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国际环保组织也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表达意见,认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的b、g两项实际已授权缔约方为保护动植物和可耗竭资源的目的可采取

4、一定形式的单方措施。  专家组对该案仍持传统的谨慎立场,认为环保固然重要,但国际贸易协议的重要目标仍然是通过开展不受限制的贸易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因此,为保护海龟,争端各方应该采取一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效措施,而其最佳措施是多边合作。1998年5月15日作出的专家组报告认为,美国禁止虾及其制品进口的措施违反了C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CATT第20条中的例外,美国对海虾及其制品的进口禁令“很明显构成了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威胁”。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意见提出上诉。上诉机构于1998年10月12日作出终审裁决,推翻了专家组关于美

5、国保护海龟的措施不包括在CATT1994第20条范围的意见,认为美国被诉措施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没有满足《GATT1994》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即认定美国的“海虾/海龟法”及其贸易措施“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构成了“专横的、不可论证为正当的歧视”。上诉复审机构引用以下事实证明美国在609条款的实施过程中实行了“不合理的差别待遇”:(1)一律要求各出口国均装备“海龟驱赶装置”(TED),而不考虑各国实际情况,美国无法确保其政策是适当的。(2)美国没有认真

6、试图通过达成多边协议的方式解决该争议。美国曾经成功地推动1996年《美洲间海龟保护公约》的签订,证明多边合作是可实现的,但美国同争端四国之间却从未有过通过签署多边协议寻求争议解决的类似努力。(1)在实施609条款过程中,美国给予大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14个出口国以3年的过渡期,却仅给予包括提出申请的四国在内的其他出口国4个多月的准备时间,这实际构成了对WTO不同缔约方之间的歧视(即不是一视同仁,而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4)美国在“海龟驱赶装置”(TED)技术转让过程中同样存在不公平的歧视。另外,上诉机构指出,美国在实施609条款过程中,无论是接受或是

7、拒绝进口,均无书面的、经过论述的正式文件,并且也没有为被拒绝的出口国提供辩解、寻求继续救济的正式渠道。  2000年1月27日,美国宣布,经过1年多的国内程序,已经完成对实施“海虾/海龟法”的指南修改,旨在:(1)在考虑外国项目与美国项目的可比性方面给予更大的灵活性;(2)详细描述许可决定的时间表与程序,并表示继续努力与印度洋地区各国政府就保护该区域内的海龟进行谈判,并愿意继续为任何外国政府提供使用避免误捕海龟的特殊技术培训。2.案例总体评析  WTO上诉机构对海虾案的处理,表明实际贸易阻止在协调环境与贸易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一,

8、上诉机构在处理海虾案中显得很娴熟,在如潮的多派利益和观念的冲击下,既不为环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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