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070032
大小:3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25
《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制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区域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煤矿施工企业等。第二章风险
2、抵押金的存储第四条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一)3万吨存储80万元;(二)6万吨存储150万元;(三)9万吨存储200万元;(四)15万吨存储250万元;(五)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煤矿施工企业按矿井设计规模比照上述标准减半核定。如有若干煤矿施工企业施工的煤矿,由煤矿施工承包主体分解落实到各煤矿施工企业。第五条本办法颁发前,市(州、地)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上限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程序报有
3、关部门备案。第六条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一)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规定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煤矿企业到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贵州省财政厅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四)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具体监管办法,由贵州省安全生产
4、监督管理局及贵州省财政厅商代理银行制定下发执行。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煤矿企业应提出具体支付项目及金额的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煤矿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
5、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通知,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一)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二)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第九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一)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所属煤矿、以及省内15万吨以上生产规模所有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由贵州省安
6、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二)3万吨以上至15万吨以下(含15万吨)生产规模所有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区市(州、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三)3万吨生产规模所有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区县(市、区、特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四)中央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贵州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煤矿施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管理按工程所在地比照上述划分级次办理。第十条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
7、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按规定时间及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煤矿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煤矿企业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并于每年末由煤矿企业提出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