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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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曼谷协定)(参考译文)认识到按照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理事会《喀布尔宣言》的决议,并在《喀布尔宣言》设立之政府间贸易发展规划委员会通过的《亚洲贸易发展规划》框架内迫切需要采取行动,实施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发展规划;在亚太经社会第三十一届大会通过的《新德里宣言》所含原则的指引下;认识到贸易之扩大可通过利用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好处来扩大投资和生产机会,从而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保证更高的生活水平,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铭记着通过实施优惠来扩大各自的货物进入对方市场的机会并达成贸易安排促进合理、外向的生产和贸易的重要性;

2、注意到国际大家庭已经充分认识到鼓励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各个层次建立优惠制的重要性,特别是联大关于制定《联合国第二个发展十年的国际发展战略》的决议、《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的《关于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发展、经济合作和区域一体化的共同宣言》以及《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和相关决议;进—步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经作出了一些重大决定,以促进发展中国家间这一类型的优惠安排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利于后者的优惠安排;深信亚太经社会发展中国家优惠制的建立,能够对其他国际论坛所作的努力起补充作用,并对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的开展发挥重要作用;

3、孟加拉、印度、老挝、菲律宾、韩国、斯里兰卡和泰国政府签订本协定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10第一条:签订本协定的各国政府(以下简称“参加国”)同意在多边基础上在他们之间制订一项贸易发展规划,并受本协定条款及在本协定框架下作出的规则、规章和决定的制约。第二条:本协定的宗旨是通过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之间不断的贸易扩展进程来促进经济发展,同时通过实施与各自当前和未来的发展及贸易需要—致的,并考虑到第三国,尤其是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的互利的贸易自由化措施,来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第二章贸易自由化规划第三条:一俟本协定生效,各参加国须对列入本国减让表内的所有来自其他参加国的产品给予关税和非关税的

4、优惠待遇。减让表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一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各参加国须采取与其发展需要和目标相一致的适当措施逐步放宽可能影响减让表内的产品进口的数量及其他非关税限制。第五条:虽然有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但任何参加国均可给予联合国确认的—个最不发达参加国以特殊优惠。此种特殊优惠只适用于该最不发达参加国,不适用于其他参加国。这些特殊优惠应包括在给予优惠的参加国的减让表内。第六条:根据本协定第三条和第五条,货物由一个参加国领土发运到进口参加国的领土,只要其符合附件二关于原产地条件的规定,该货物应可享有优惠待遇。附件二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七条:除另有规定外,为保持减让表内优惠减让的价

5、值,除本协定生效前已有的费用和措施,各参加国不得通过实施新的税费或措施限制商业往来,抵消或降低这些优惠减让的价值,除非所征税费符合下列条件:(1)对类似的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10(1)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或(2)与提供的服务成本相当的费用。第八条:因修改税则,一参加国降低或抵消了给予其他参加国的优惠减让价值,该国须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双方接受的补偿行动重新确立等值的优惠幅度,或按本协定第四章的规定与其他参加国迅速协商,谈判达成双方满意的减让表修改。第三章扩展贸易第九条:为保证贸易的巩固和不断扩大并且更加多元化,各参加国同意遵循以下各段规定的目标和条款,并按照各自国家的政策和程序,争取迅速实施。(

6、1)各参加国须尽最大可能相互给予原产于任何一参加国的进口产品以不低于本协定生效前实施的优惠待遇。(2)在一参加国领土内,原产于另一参加国的产品在税收、税率和其他国内税费方面享有的优惠待遇应不低于该参加国对其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3)各参加国须共同努力对其他参加国当前或今后潜在出口利益不新设或增加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为确定属于本款范围内的产品,各参加国须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产品清单,由常委会决定此类产品的清单。(4)各参加国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以加强合作,特别是在海关管理方面,以便利本协定的实施,并简化和统一相互贸易的程序和手续。为此目的,常委会须实施必要的管理行为。(5)关于退税问题,

7、对从第三国进口的用于生产制成品的商品,如果各参加国已在这些产品上给予了优惠,则常委会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考虑对此类商品是否允许退税。(6)关于倾销和其他不公平的贸易作法,各参加国须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视情况制订适当的规定以抵消或防止这类作法,并确保本协定的各条款得到协调地实施。(7)10各参加国须尽快采纳一个共同关税税则,以在更细分的税目上进行谈判,并以此改进贸易资料的收集和呈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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