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ID:14065507

大小:70.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2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1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在线免费法律咨询http://www.lawtime.cn/ask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第三章 生育调节3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6第六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8第八章 附则10*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九届第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

2、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7日第10页共10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

3、、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

4、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期考核。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第10页共10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

5、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优生优育、加强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时,应当征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本级财政

6、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农业人口和其他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经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支付。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机构和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其住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计划、公安、工商

7、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实行合同(协议)管理制度。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三条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第10页共10页  (一)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

8、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