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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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和西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2016]32号)精神,设立西宁市专利资助资金,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从西宁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工作。包括专利授权资助、知识产权(

2、专利)示范企业资助、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资助、专利奖励资助等。第三条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第四条专利授权资助是对本市上一年度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获得授权专利资助。第五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一)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二)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是专

3、利权第一权利人。第六条资助额度上一年度在国内(包括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对上一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6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专利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2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七条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西宁市国内

4、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或《西宁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第八条申领程序(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征集通知;(二)专利资助权利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助的专利进行初审;(四)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资助的专利进行复审;(五)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讨论;(六)召开业务联席会议,邀请市财政局、市纪检组共同审议资助相关事宜;(七)拨付资助

5、资金(专利授权人应提供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况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资助:(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发通知并正式受理专利资助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提出申请资助的;(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之日起一月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 第三章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资助第十条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成绩显著,对我市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后,可以享受资助。第十一条申报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

6、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明确的负责人主抓知识产权工作;(三)企业必须配备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或团队,明确工作职能;(四)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规制度或规章在企业执行;(五)企业保持有效专利1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认定前两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件以上)或者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六)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开发利用,重视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且积极参加各

7、级科技行政主管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七)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八)符合西宁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企业重视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30%以上;(九)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认定前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第十二条申报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以企业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一)西宁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

8、企业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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