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制度中效率与公平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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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并制度中效率与公平的配置  摘要: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元素在公司合并制度中的不同配置,导致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程度不同。1993年《公司法》突出公平价值,侧重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影响了公司合并效率,从而不利于经济发展。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强调效率价值,却忽略了对债权人公平制度的构建,致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妥当的保护,从而破坏了经济交易安全。为此,公司合并制度应在注重效率价值的同时,兼顾对债权人公平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公司合并制度;债权人利益;效率;公平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3)11-0010-07公司合并制度

2、中效率与公平的配置  摘要: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元素在公司合并制度中的不同配置,导致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程度不同。1993年《公司法》突出公平价值,侧重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影响了公司合并效率,从而不利于经济发展。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强调效率价值,却忽略了对债权人公平制度的构建,致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妥当的保护,从而破坏了经济交易安全。为此,公司合并制度应在注重效率价值的同时,兼顾对债权人公平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公司合并制度;债权人利益;效率;公平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3)11-0010-07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

3、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公司法之规定,免除清算程序,归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原有的之一以上公司从而消灭,并且消灭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由合并后存续或者另立的公司承受,且各消灭公司股东当然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者另立公司的股东资格。仅从字面来理解,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因合并受到损害的可能,因为资产合并的同时,公司所有负债也会概括转移。但是,当公司与一个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公司合并时,合并行为对原有公司债权人具有极大的危害,该债权人很可能因为公司合并而致使其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为此,各个国家在公司合并制度构建时,都会考虑到债权人保护制度的设计。然而,过于保护债权人的安全与公平,很可能影响公司合并的效率

4、,从而引发公平与效率两大价值元素在公司合并制度中的配置冲突问题。  效率与公平在理论层面上存在两者择一的“排斥论”、两者共存的“相容论”以及“对立统一论”,但在公司合并制度中似乎很难达到后两者境界,正如阿罗所说,效率的意思是什么?公平的意思是什么?只要有人性存在,只要个人需求与个人组成的社会需求之间不可避免的紧张状态存在,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一直是,而且毋庸置疑将永远是有争论的事情。尤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甚至可能出现股东为了追求公司合并效率而牺牲债权人公平,也就是说,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合并这一制度的运营中存在着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这就需要法律在合并制度建构中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两个价值元

5、素。  一、效率与公平首次配置:1993年《公司法》合并制度突出“公平”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在构建公司合并制度时,考虑到公司合并过程中决策者为股东,而债权人只能在出资前利用契约规避风险,当作为债的资金进入企业,债权人就失去了控制权,因此在公司合并制度构建中选择了这样的制度设计:“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也就是说,1993年《公

6、司法》在构建合并制度设计中,主要突出了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侧重于债权人公平制度,并在两个层面构筑“债权人的公平”。  (一)债权人知情权保护措施  采取个别通知与公告并存方式让债权人知悉公司合并这一法律行为,与多数国家地区相关制度设计无异,多数国家与地区也是采取个别通知与公告的双重保护措施。问题是,公告的次数,则有些过之而无不及,公司不但要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而且公告次数为3次。我们暂且忽略公告为3次而不是4次或5次的缘由,仅从次数的规定上,我们推定出立法者的意图,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尽量减少债权人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损失。然而这种立法者公告3次的行为是否达到其立法目标,没有

7、相关考证资料可以显示,反而引发实务界的不满和理论界的争议。前者认为公告3次增加公司合并的成本费用及工作量,后者的争议是这样做真的就能体现对债权人进行适度保护吗?  (二)债权人异议权制度的设计  债权人异议权制度设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异议权时限。1993年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权时限为90日,这个时限设计与其他国家相关时限的设计相比有些长,但以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立法者意欲通过较长异议期设计来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立法者忽略了公司合并是公司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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