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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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第十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保障期限: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更多的帮助,本着“献爱心、送保障”原则,制定本办法。一、保障对象第一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原则上,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不含)的,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含)的,应不低于本单位从

2、业人员总数的50%。第二条单位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度或上一季度从业人员人数的报表复印件一份;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3、参加保障的职工名册(excel格式)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名册须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会员卡号、性别、是否本市户口”六个栏目填写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4、参加本期献爱心的缴费证明。二、保障计划和保障费第三条分为60元保障计划和36元保障计划两种。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参加60元保障计划,非公企业职工可参加60元保障计划或36元

3、保障计划。第四条根据职工个人自愿,每人可以交纳一份保障费,参加一份互助保障,享受一份保障服务;也可以交纳同一保障计划的两份保障费,参加两份互助保障,享受两份保障服务。保障期满不返还保障费。三、保障期限第五条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按要求向市总工会交齐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第九期活动保障期限未满的,仍适用第九期保障办法。四、保障服务第六条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始为被保障人。被保障人享有以下保障服务:保障服务项目内容及条件补助标准60元保障计划36元保障计划一般住院补助实际住院天数×50元/天,可累计

4、﹡最高30天最高20天重大疾病补助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20000元意外事故补助意外亡故,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20000元意外致残,经鉴定达到相应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十至七级伤残6000元5000元六至五级伤残10000元8000元四至一级伤残20000元10000元单病种医疗费用补助患单一病种,医疗费用自付总额超过一定数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两万元以上(含)三万元以下(不含)————2000元三万元以上(含)五万元以下(不含)3000元五万元以上(含)八万元以下(不含)5000元3000元八万元以上(含)十万元

5、以下(不含)8000元5000元十万元以上(含)10000元8000元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总额超过五千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五千元以上(含)一万元以下(不含)3000元1000元一万元以上(含)两万元以下(不含)6000元4000元两万元以上(含)三万元以下(不含)8000元6000元三万元以上(含)10000元8000元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给予每个家庭一份一次性补助3000元2000元说明1、标﹡的为第十期新增项目。2、以上所列医疗费用额度,“以上”为含,“以下”为不含。3、申领补助的“单一病种”和“单次住院

6、”医疗费用自付总额部分,系指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含自费医疗费用,不含住院床位费,且两项补助不得重复申领,即已申领其中一项补助后,此部分费用不再计入另一补助申请范畴)。第七条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内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金只能申领一份;因意外身故或伤残(1-10级),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申请只以其中一个保障责任为限,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及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第八条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31种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种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本保障

7、周期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待遇,但被保障人新生其他重大疾病的,仍可申领重大疾病补助。第九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第十条在职职工每年可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本单位工会集中办理;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五、除外责任第十一条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住院补助金保障:1、欺骗、故意行为;2、因醉酒、斗殴致伤或故意自伤,或因故意犯罪或拒捕致伤;3、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4、进行保胎医疗行为,或不符合计划生

8、育政策的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5、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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