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厦门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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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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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特种重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厦门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保障对象第一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保。职工人数千人以下的单位参保原则上参保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80%,千人以上的应占50%。第二条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能正确反映本

2、单位本月或上月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2、填写市总工会印制的《厦门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3、参加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名册一份和电脑盘片(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是否本城镇户口,用excel格式制作)。保障费第三条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保障期限第四条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自参保单位向市总工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另办续保手续。特种重病的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

3、90天起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各类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暴发型重症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8、大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10、白血病;11、晚期(失代偿期)肝硬化;(具体定义见附则)保障责任第六条首次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经市总工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本计划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第七条被保障人

4、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第八条每份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20000元。第九条建立慰问金制度。即被保障人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慰问金,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慰问金的给付标准:保单生效之日起满30—59天为500元;满60—89天为1000元。第十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第十一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续保的,起保日

5、与上期相同并取消9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为首次参保,仍须执行90天免责期。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本保障期内,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除外责任第十三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2、保障人虽在免责期后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但未经住院治疗者;3、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4、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四

6、条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30天起,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规定的其中一类特种重病,可由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代为申请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程序为:1、备齐《厦门市总工会职工特种重病报告单》,职工的授权委托书,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或手术报告或出院小结和被保障人的病史卡以及市总工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2、将以上资料交厦门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中心收到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后通知参保单位办理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

7、。3、参保单位填写“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申请给付审批表”;4、由单位或家属带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到厦门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领取保障金或慰问金。第十五条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的30天内向市总工会提出。市总工会收到被保障人资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7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向市总工会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权利,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

8、下定义: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二、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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