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涝规划工作调度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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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治涝规划工作调度会议会议材料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合肥36安徽省治涝规划工作技术大纲一、任务缘由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积极推进全国易涝地区的治理,保障涝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水利部办公厅以办规计函[2013]1060号文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治涝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国治涝规划编制工作于2013年11月正式启动。全国以水规总院为牵头总负责单位,各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治涝规划编制工作。我省水利厅高度重视全省的治涝

2、规划编制工作,在《通知》下发后,明确了我省治涝规划工作的技术牵头单位,确定由省水利设计院作为本项工作的技术总负责单位,各市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工作。同时专门组织了部分市和厅直单位进行了座谈,下发了皖水规计函[2013]1732号“关于征求全省排涝标准与计算办法意见的通知”,对我省排涝标准和计算办法进行了统一修订,征求了各市的意见。综上所述,根据水总规[2014]189号“关于印发《全国治涝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技术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设计院编制了《安徽省治涝规划工作技术

3、大纲》供我省各级水利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作为参考性文件。二、组织形式及进度安排根据水规总院安排,本规划编制工作计划于2015年8月完成,工作进度的主要控制节点为:2014年3月底,全省明确规划范围,提出治涝区划初步成果,并将成果提交水规总院(本项工作我省已基本完成)。2014年436月底,开展治涝水文分析工作,提出初步成果。2014年7月底,完成省级治涝规划初步成果。2014年7~9月,水规总院会同相关流域机构分片区对省级规划初步成果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第二次成果汇总。2014年10月底,完成省级治

4、涝规划报告初稿,具备审查条件。2014年10~12月,水规总院会同流域机构对省级治涝规划成果进行审核。 2014年12~2015年1月,完成省级规划报告初稿。根据水利厅安排,由省水利设计院负责我省的省级治涝规划报告,市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治涝规划报告。各市需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市级水文分析成果交省设计院备案;7月30日前将市级规划报告及相关成果附件提交至省水利设计院,由省院完成全省的汇总及报告编制工作。三、工作主要内容根据大纲要求,本项工作的内容主要有:排涝分区的划分与确定、各排涝分区

5、的涝情分析与评判、各排涝分区现状排涝能力的分析评价与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治涝水文分析、确定规划目标和排涝标准、规划布局与对策措施的拟定比选、附件附图的填报标绘以及成果报告的编制等。(一)基本要求1、有关基础资料和统计口径。现状经济社会指标、耕地面积等基础数据资料应采用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缺乏统计资料的数据可进行典型调查,并对所采用的数据进行认真复核分析,以保证基本资料的真实合理。经济社会资料以统计年鉴(年报)等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为主。有关的水利工程专业基础资料(主要包括涵闸、泵站、堤防等)应与第

6、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有关成果相协调。2、规划编制应加强与国土、农业、城建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注意相关规划和成果之间的衔接与协调。3、要加强规划的基础工作,深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基础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分析,确保规划进度和成果质量。规划方案应进行科学论证,制定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对策措施应切实可行。4、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36(二)规划范围及水平年1、规划范围(1)本次规划仅限于雨洪涝地区,其他因引水灌溉排水不畅导致的渍涝地区不列入本规划范围。(2)涉及城市排涝的涝区,应纳入所

7、在区域统筹考虑,涝区治理总体布局和工程应注意区域治理规划与城市排涝规划相协调,本次仅对城市排涝的外部骨干工程进行规划,如城市外排的骨干排水河道、主要建筑物、城市排水的承泄区等。城区内部的排水管网规划内容不纳入本次规划。(3)涉及农村排涝的涝区,固定排水沟(渠)的工程措施纳入本规划。对于农沟(渠)以下的非固定沟(渠)系的小型建筑物等面上配套工程不纳入本规划,各市可根据排涝区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1~2片排涝区作为典型(典型片的面积需适中,地形地貌不宜复杂),进行典型设计测算单位面积投资后估算本区域内

8、的全部排涝区的面上配套投资,并单独列出。(4)涉及自然保护区、湿地的涝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前,不宜纳入本次治理范围。2、规划水平年现状年为2012年,近期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水平年为2030年。(三)排涝分区的划分与确定根据全国统一规划,按照《全国治涝规划技术大纲》规定,我省共划为两个排涝一级区:即淮河中下游平原区和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包括新安江流域,下同)。二级区一个,即安徽省。三级区按水系划分共分为11个大区,其中淮河中下游平原区分为5个片区,分别为:沿淮片、淮北平原片、淮南支流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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