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解释的法律思考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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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法律思考作者:罗书平在一个法治国家,由于法律规范总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后所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法律规范的真正含义常常会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思维定势去理解和执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时,也会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外延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分析和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实际上就是对法律规范适用的一种司

2、法解释,根据这种“解释”的效力范围及其解释主体的不同,就可以分为广义的司法解释与狭义的司法解释。广义上的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和诉讼程序中对法律的阐释,狭义上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然而,由于立法滞后以及某些立法在制定时遵循的“宜粗不宜细”原则所导致过于抽象甚至含糊的“先天不足”,难以有效地处理司法实践中错综复杂的案件,加之立法机关长期以来忽视立法解释工作等种种原因,司法解释工作中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我国正在逐

3、渐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认真探讨和研究司法解释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工作进行理性的法律思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司法解释的现状(一)从司法解释的主体看,司法解释呈“多元化”、“多级制”的趋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一是非司法机关也成了司法解释的主体,按照《决议》的规定,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

4、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许多事实上属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中,其制作主体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且还有大量的行政机关,如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林业部、外交部、卫生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等,据统计,1980~1990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发刑事司法解释152个,其中有62个是与非司法机关联合制定的,占40%。这种司法解释制作主体的“多元化”都明显地使司法解释的法定的“一元化”体制受到冲击。甚至还有立法机关的职能部门与“两高”和行政机关“联合行文”的先例。如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5、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针对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施行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继制定的有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违法”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格说来,这一“规定”既非立法解释,又非行政解释,也不是完全的司法解释,可正是这个“几不像”的“规定”,其权限超过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宗”的司法解释,因为该“规定”在对刑事诉讼中的诸多问题作出长达48条的规定之后,特别强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6、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法律效力似乎又超越了一般司法解释之上。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似有不当。不错,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所当然地有权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是,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现状来看,我国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的并不是法律监督权而是对各类犯罪案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职权。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检察院事实上扮演的是控方即“原告”的角色。正是基于这一特定的“

7、角色”,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如果允许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无异于让“运动员”行使制定竞赛规则甚至充当“裁判”的角色,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呈现明显的不“对等”,其控辩式的审判还是否有“公正”可言?!尤其是在检察解释与审判解释对有关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出现不相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两个“有权解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如何适用必然出现“二难”选择的困境。三是司法

8、解释的“一体制”正被“多级制”打破,近年来,最高两院在对许多涉及数额、情节、后果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特别授权“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制定具体的数额标准”,以盗窃案件的“数额较大”起点为例,最高两院1998年3月26日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构成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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