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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浅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浅谈一、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现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大概要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犬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釋”)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口J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
2、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徳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屮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一)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悄况匚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
3、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i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何: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也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具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司法解释之所以存在,是由以下儿个因索决定的:1、社会的绝对发展与法律的相对稳眾存在矛盾。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展的,即使在一个静态的社会中,也不町能创造出能
4、预料到一切可能发生的争议并预先加以解决的永恒不变的法律。立法者制定法律时不可能捕捉到社会生活每时每刻所发生的所有变化,只是根据一个时期内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来制定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而那些在这一时期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正在萌芽状态的或正处于质变阶段的社会关系往往无法被顾及,相对稳定的法律面对这些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伴随法律稳定性之优点而来的缺乏应变性之弊端只有依靠司法解释以弥补,才能使稳定的法律适应已发展了的社会情况,适用于丰富多变的案件。2、表述和展示法律的语言存在局限性。语言是表述和展示法律的当
5、然载体,但是,面对无限的立法客体即使语言世界再丰富也会显得苍白无力。“语言是无限客体世界Z上的符号世界,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汇要多得多。”由于语言的有限性,一词多义的现象不可避免,因此极易造成语言的歧义性。由于对于语言的理解受到语言环境、对象、条件以及理解者的经验、知识、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当语言脱离其发出者而被表述和展示于他人时,人们对该语言的理解就未必是发出者的本意。因此,通过司法解释统-人们对语言的不同理解是极其必要的。3、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立法者并非万能的,他们不过是被推到立法者位置的常人,常
6、人预料不到的事情,他们同样可能预料不到。立法者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立法客体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不完全、不彻底的。第一,立法者对立法客体的认识只是整个立法客体的一个部分,不可能透视立法客体的全部,只是对它的一定程度的认识。第二,立法者对认识客体的认识受时空的限制,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立法客体进行认识,因而这种认识是有限的。第三,立法者对立法客体的认识是逐步深入的,永远无穷尽的,不可能达到认识的顶点。现代社会发展变化之迅猛是惊人的,而立法者不是万能的,他们制定的成文法不可能涵盖和预测所有现实社会中已经发牛和
7、即将发生的全部内容,因而法律存在空白、漏洞的情况在所难免。(二)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现状我国的司法解释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对法律、法规屮规定的比较原则、容易产生界议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司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达到止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目的。因此,它是正确适用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保证。我国的司法解释可以分解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是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二元”是指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级”是指法院与检察院的刑事司法解释权并不是赋予全部法院和检察院,
8、而只是赋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人常委会1981年6月《关于加强法律解釋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屮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两高”在审判、检察工作屮,针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相继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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