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失地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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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失地研究论文农民失地研究论文农民失地研究论文农民失地研究论文农民失地研究论文农民失地研究论文农民失地研究论文农民失地研究论文农民失地研究论文农民失地研究论文  一、失地农民现状描述  最近的一些研究表明,失地农民数量相当庞大,相当比例的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不同程度的面临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  失地农民的规模估计  一般来讲,除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相对发达地区。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2000年,国家建设占用耕地万公顷,其中,征

2、地160万公顷。[1]从经验数据看,每征用公顷的土地,就伴随着个农民失地,这样的话,估计建设占用耕地导致失地农民约5000万人。按照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2006年后每年需征用农民土地至少500万亩,若按照城郊农民人均亩地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增加700多万失地农民,10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亿左右。而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2030年,国家控制的建设用地万公顷,其中,征地万公顷,预计仍可导致8000万人以上的农民处于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这种情况在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和人

3、多地少的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  在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下,土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还是农民重要的生活资料,是多数农民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具有国家所赋予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土地一旦被征用,对农民来讲就意味着失去了赖以生存的重要手段,甚至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对失地农民一般采取“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要求征地单位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和企业改制的深入,这一安置方式已难以应付如此庞大的失地

4、人口。国家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也转向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货币补偿的模式。按照有关政策,一般给予失地农民万到3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偿金,让被征地的农民自谋职业。即便是那些被安排了就业的农民大多也是从事一些没有多少劳动技能、劳动报酬低的行业,以绿化、环卫、治安等行业为多。事实上,多数农民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就业能力和社会生存竞争能力较差,很难顺利实现再就业。这样对于多数失地农民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  就社会保障而言,由于普遍实行了货币补偿,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基本上由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换言之

5、,大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并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可言,即便是有,其保障的水平和层次也非常之低。  二、造成农民失地的原因分析  城市化和市场化。城市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的现代化无不伴随着农村的城镇化以及大量农业人口和土地的分离。英国历史上的著名的圈地运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正是由于圈地运动造成的大量失地农民为后来的工业革命提供了大量自由劳动力。可以说,没有圈地运动就很难出现工业革命,也就没有英国现代经济制度。[2]一方面,大工业的建立迫切需要大

6、量的自由劳动力;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也无法容纳原来庞大的农业劳动人口。这样,必然使得广大农民与土地分离,流向城市自由劳动力市场,从而加速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进程。  征地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导致征地的程序不民主,漠视农民的意志。我国《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赋予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

7、法使用国有土地”,规定农村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国家征收。本来,只有农民和村集体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等处置权,可以买卖土地。但是这一规定使得在事实上只有国家才是买卖土地的合法主体,农民和农民利益代表者的村集体却无权享有对土地买卖处置权,农民无权作为卖方与购买土地的买方处于平等的谈判和签订契约的市场主体地位上,无论是公用事业用地,还是商业用地,都必须先由国家征收变为国有土地之后,由国家作为市场主体与开发商谈判土地交易合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

8、,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政府通过低价补偿或强制征地之后,凭借自己对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一级市场)的垄断地位,采取拍卖、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给土地使用者。但征收后转让所得却远远高于补偿价格,政府可以获得垄断利益,并长久形成制度租金。据农业和国土资源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征地的剪刀差从农民身上取走了近5万亿元。这些巨额收益悉归政府所有,对于农民极不公平。在巨额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与民争利”之实,低价征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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