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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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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县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户; 2、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 3、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 4、经县民政部门审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县属国有企业下岗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 6、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 7、因遭受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而导致严重伤残的; 8、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 2、因工伤残的; 3、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 4、因服用、吸食、注射国家
2、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5、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6、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的。 救助方法 第六条事前救助。为让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首付住院入院费的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治疗,每年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符合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凭五保证、特困证、城市低保常补证和医院的诊断书等,每年可以向救助部门申请一定数额的一次性事前医疗救助金。 第七条事后救助。农村五保对象每年医疗费用达到500元以上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达到1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达到4000元以上
3、的,其他对象达到10000元以上的,凭由当地医院、卫生院或经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乡卫生院转院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治疗的病历,可以向救助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八条基本救助。为保证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非大病的基本医疗,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发给医疗救助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凭医疗救助卡到指定的医疗部门就医。 救助标准 第九条农村五保户,一次性医疗费达到5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30%救助。 第十条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次性医疗费达到1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25%救助。 第十一条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一次性医疗费达到4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20%救助。
4、 第十二条其它对象,一次性医疗费达到1万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20%救助。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对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予以重点救助,凡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除按上述原则进行医疗救助外,可按在院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的标准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直接补助到供养机构,由供养机构统一掌握使用。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个人申请。申请人要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居民身份证、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出院小结、必要的病史等证明材料。申请事前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诊断结果证明,属农村五保户或特困户对象的,需提供五保供
5、养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属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城市低保证;城镇居民需经社保、医保部门签署有关医疗保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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