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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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县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户;  2、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  3、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  4、经县民政部门审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县属国有企业下岗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  6、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  7、因遭受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而导致严重伤残的;  8、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  2、因工伤残的;  3、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  4、因服用、吸食、注射国家

2、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5、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6、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的。  救助方法  第六条事前救助。为让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首付住院入院费的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治疗,每年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符合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凭五保证、特困证、城市低保常补证和医院的诊断书等,每年可以向救助部门申请一定数额的一次性事前医疗救助金。  第七条事后救助。农村五保对象每年医疗费用达到500元以上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达到1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达到4000元以上

3、的,其他对象达到10000元以上的,凭由当地医院、卫生院或经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乡卫生院转院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治疗的病历,可以向救助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八条基本救助。为保证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非大病的基本医疗,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发给医疗救助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凭医疗救助卡到指定的医疗部门就医。  救助标准  第九条农村五保户,一次性医疗费达到5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30%救助。  第十条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次性医疗费达到1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25%救助。  第十一条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一次性医疗费达到4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20%救助。

4、  第十二条其它对象,一次性医疗费达到1万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20%救助。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对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予以重点救助,凡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除按上述原则进行医疗救助外,可按在院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的标准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直接补助到供养机构,由供养机构统一掌握使用。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个人申请。申请人要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居民身份证、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出院小结、必要的病史等证明材料。申请事前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诊断结果证明,属农村五保户或特困户对象的,需提供五保供

5、养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属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城市低保证;城镇居民需经社保、医保部门签署有关医疗保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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