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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内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系列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
2、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扩大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产业化改造,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二)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三)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发展先进产能进行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四)对研发、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进行信息化改造,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五)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进行节能减排改造,促进绿色发
3、展;(六)为推动产业协作和行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优化产业布局;(七)国家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领域。第五条省内各级经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工作。需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需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上报。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六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根据国家和山东省颁布
4、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的管理权限,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第八条为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流程,省及以下权限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实行网上办理与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网上办理通过后,企业再向核准备案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办理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各级经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网上办理正常运行。如出现特殊情况不能网上办理,可以直接书面
5、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第三章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第九条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连同相关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各级经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第十条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购置清单;(四)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八)材料真实性
6、承诺。第十一条企业报送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文件:(一)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
7、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五)材料真实性承诺。第十三条企业报送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一)由企业填报的山东省企
8、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和采用国产设备清单;(三)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章项目核准备案程序第十五条技术改造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应根据管理权限,由权限以下的经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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